歐盟濫用WTO規則下的“雙反”措施已經構成貿易保護行為,對我國光伏産品雙重徵稅,這對我國的光伏企業極其不公平,對此我國應堅決予以回擊。我們不僅要利用國際法解決爭端,還應通過談判協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貿易爭端。
對華光伏“雙反”頻發
6月4日深夜,歐盟對華光伏“雙反”初裁已定,歐盟宣佈從6月6日至8月6日對産自中國的光伏産品徵收11.8%的臨時反傾銷稅,從8月7日起這一數字升為47.6%。這是繼去年美國對我國光伏産品徵收反傾銷稅後,我國光伏産品在海外遭受的又一次重大打擊。
何以我國光伏産品屢次在海外碰壁?美國、歐盟對我國光伏産品進行“雙反”調查且徵收反傾銷稅到底有何依據?目前,我國和歐盟就光伏“雙反”的談判仍在繼續,但是從國際法角度來分析歐盟對我國光伏産品的“雙反”措施顯得尤為必要。從國際法上厘清歐盟對華光伏“雙反”的相關法律問題將有助於我國政府在與歐盟的談判中保持清醒的認識,為我國的外交談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談判籌碼。
“雙反”涉嫌貿易保護
“雙反”是指反傾銷、反補貼,它們都是WTO規則允許使用的貿易救濟措施。但是,如果WTO成員方濫用“雙反”措施,則會構成貿易保護,這也是我國堅決反對歐盟對我國光伏産品進行“雙反”調查的原因。歐盟對我國光伏産品進行“雙反”措施將會導致歐盟對我國光伏産品的雙重徵稅,這對我國的光伏企業是極其不公平的。
根據WTO規則,反傾銷稅率的計算取決於傾銷幅度的認定,而傾銷幅度的認定取決於如何認定出口價格和生産成本。若中國政府對出口産品進行補貼將會同時降低受補貼産品的出口價格和生産成本。由於歐盟並未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其在計算中國企業生産成本的時候,計算數據並不來源於中國本土,而是來源於第三國。但是,第三國的産品並沒有受到補貼的影響,第三國提供的成本數據實際上要高於中國産品的真實數據,這無疑會擴大傾銷幅度的認定,進而提高反傾銷稅率。這一稅率實際上已經包含了本該由反補貼措施規制的反補貼稅,此時再進行反補貼調查,徵收反補貼稅將極有可能造成“雙重徵稅”,使中國産品遭受不公平待遇。
濫用“雙反”原因何在
歐盟頻繁利用“雙反”調查打擊中國産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WTO協議並未就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雙反”調查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給歐盟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留下“鑽空子”的機會。歐盟並未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這導致歐盟在計算中國産品反傾銷稅率時常常依據第三國數據,這為歐盟靈活操縱計算方式留下巨大空間。
第二,歐盟對中國特色宏觀調控機制存有偏見。相對於西方單純關注經濟總量的宏觀調控機制而言,中國的宏觀調控機制還注重結構上的調控,這一特點決定了我國“雙軌調控”的思想,即行政性調控與市場化調控並用。“雙軌調控”要求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經濟調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但這也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帶來“行政化”色彩。基於此,歐盟利用WTO反補貼協議對“公共機構”界定不明確這一漏洞,將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與光伏産業正常的商業行為視為公共機構代替政府進行補貼,不合理地擴大反補貼調查的範圍。
第三,由於受到經濟危機影響,歐盟的對外貿易政策有所改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再加上光伏産業一直是歐盟出口貿易的重要領域,中國産品是其主要競爭對手,歐盟對中國光伏産品打壓的意願更強。
法律較量與政治博弈
歐盟濫用WTO規則下的“雙反”措施已經構成貿易保護行為,對此我國應堅決予以回擊。WTO規則已經彰顯了其打擊各成員方通過濫用貿易救濟手段實施貿易保護行為的態度與決心。WTO規則明確賦予受害成員方通過WTO爭端解決機構對侵害成員方實施報復的權利。儘管WTO協定存在漏洞,但WTO爭端解決機構為中國釋放了積極信號。
WT/DS379案是中國針對美國濫用“雙反”措施提起的首次訴訟,訴訟結果令人欣喜。裁決明確表明WTO反對雙重徵稅,並要求各國對貿易保護保持克制。這一案件對中國處理歐盟“雙反”措施具有借鑒指導意義。通過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爭端,一方面能夠為各成員方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平臺,其訴訟結果能夠為WTO成員方普遍接受;另一方面,通過訴訟也能夠澄清WTO各項協議中模糊的概念與制度,彌補WTO協議的漏洞。
同時,應該注意到,當前歐洲經濟危機的影響使得歐盟貿易保護主義風氣日盛,中國當前出口導向型的經濟模式必然會遭到更多挫折。中國經濟正處於勞動密集型産業向科技密集型産業的轉型期,中國産品的崛起不可避免地對歐盟傳統優勢産業形成巨大衝擊,這必然遭致該領域歐盟産業者的強烈反對,光伏産業便是其中之一。對此,我們僅通過國際法解決爭端還不夠充分,還應該通談判協商等政治手段,合力化解貿易爭端。而從國際法上厘清歐盟對華光伏“雙反”的相關法律問題將有助於我國政府在與歐盟的談判中保持清醒的認識,為我國的外交談判提供清晰的法律思路和談判籌碼。(王騫宇 張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