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12月1日《海西晨報》報道,福建車主林先生每天駕駛自己的小貨車經由沈海高速往返于翔安與晉江。因為走的是高速,自信不存在闖紅燈等違章行為,所以林先生從沒查詢過自己的違章記錄。然而近日林先生偶然查詢得知,從今年1月開始,自己因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已在同一個地方被拍攝220次,罰金一次100元,至今已累計2萬多元。
林先生的遭遇不禁讓人想到近年來頻現于各地的“違章王”,這些車主往往長期多次違章,少則被記上百分,多則超過200分,自己卻渾然不知。近日濟南一輛魯A牌照的黑色奧迪轎車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75項違法行為,駕駛員被記220分,總計罰款1.3萬元,創下了濟南近兩年來單次記分的最高紀錄。
誠然,一些車主不顧交通安全,無視交通規範,頻繁實施違法違章行為,理應受到法律處罰。但除了車主自身的責任,“違章王”的涌現與我國當前的交通違法處罰方式、程式落後,“電子眼”執法的高效與準確存在反差,不無關係。
目前,我國各地的“電子眼”交通執法中,普遍存在不及時告知甚至不予告知,忽視違法違規者知情權、陳述和申辯權的現象。這不僅使違法者錯失救濟良機,産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罰款,而且也違反了我國《行政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有執法違法之嫌。
眾所週知,處罰不是目的,及時糾正和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才是立法和執法的根本目的。對此,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而對於行政處罰,則要求必須有明確的執法依據並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根據《行政處罰法》,這些“法定程式”包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同時,該法特別強調,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應該説,從林先生第一次違法時起,交管部門就沒有盡到處罰的告知義務,也沒有尊重其知情權、申訴權等等,從某種意義上説,這是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為。
“電子眼”執法體現了交通執法的技術進步,但有了“電子眼”執法,法律規定的那些交管部門本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就能隨意省略和變通嗎?交通執法和處罰不是“記黑賬”,違法者雖有錯但也不該成為隨時“待宰的羔羊”。現在的通訊這麼發達,發個短信或者寄份罰單給違法者能有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