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武漢市行政應訴工作暫行規定》,從制度上規定:對於6類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應出庭應訴或參加庭審旁聽;因違法行政導致敗訴的,按規定予以追責。
除了法院建議等情況,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訴、旁聽不是司法程式的要求。但是,行政訴訟的判決涉及到行政行為自身的調整、更改,司法執行力與行政執行密不可分,實際執行過程就離不開應訴機關負責人的作用。跳出司法程式而談實際執行的問題,不能不考慮到行政負責人的重要性。很多時候,人們正是以行政負責人的應訴率、出庭率作為行政訴訟效率的參照。
《暫行規定》是政府規定,它其實是以行政自律的方式,主動參與法律執行效力的強化。當然,我們對《暫行規定》可以有更多的期待,效率只是一個方面。負責人的出庭,還體現為應訴機關最高權力代表有參與。也就是説,應訴機關不僅有法律代表,更有權力的直接代表,體現了權力直接在場,甚至權力當面接受聆訊。在象徵意義上,行政訴訟雙方有了一種比較對等的姿態。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於上世紀90年代,體現為《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施行。這麼多年來,行政訴訟的信任度卻一直不高,“信訪不信法”是長期存在的現象。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行政訴訟,往往被人們稱為“民告官”。“民告官”在古代多表現為越級告狀,就是將利益訴諸權力更大的官,吁求自上而下的為民做主。今時今日,很多人也在稱越級陳情為“民告官”。在觀念上,行政訴訟就好像是眾多“民告官”手段的一種,而不是被當做馴服權力的法律工具,以及權利救濟的根本途徑。
行政訴訟雙方力量長期失衡,與政府爭訟仿佛是蚍蜉撼樹,要借助勇氣,需要巨大成本,進入訴訟渠道就已經下了很大決心。“民告官”又“官難告”,以至於勝訴率都成為訴訟效率、公平的簡單衡量。勝訴率低,訴訟可能就不對等,人們認為非司法因素在干擾,或者認為權力資源充實,法律博弈的能量足夠大,政府打贏官司好像是必然,公民勝訴仿佛才演算法律可信。這是人們長期以來建立的印象,它表明人們內心裏就不認為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據理力爭是好辦法。這種印象的傳導,致使人們很難建立法律的信任,人們主張權利時甚至不會優先選用法律武器。
應訴機關負責人出庭,至少算是一種姿態,體現了強化法律執行效率的態度,也體現對民眾訴訟對等地位的尊重。這是主動將權力擺在與民眾平等的訴訟地位。政府加強自律,擺正姿態,主動面對法律,這當然是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依法行政,既需要法律加強行政權力的約束,同時也需要通過行政自律,將法治精神內化。當然,人們對行政訴訟的印象會不會因此改變?多大程度改變呢?在根本上,這種印象源自司法的獨立地位,需要更長遠的發力。
行政訴訟效果如何,訴訟雙方的地位怎麼樣,最能檢驗公民、政府、司法之間的關係是否平等,對於建立法律權威、法律平等、法律可信的印象來説,尤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