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不係安全帶,要登報寫檢查;營運過程中抽煙,要寫檢查;滯站攬客,也要寫檢查;座套臟了被查處,同樣要寫檢查;企業對國家統計法規學習不夠,未按時年審統計登記證,要登報寫檢查;對貴陽市勞動監察保護條例學習不夠,未按時參加年審,還是要寫檢查……貴陽某晚報每隔一兩天就會刊登相近內容的檢查或道歉信。9月11日,貴陽市有關方面表示,今後計程車違法將不採取這種方式。(見9月12日《北京青年報》)
該如何評價登報檢查這種做法?首先,這種特殊的處罰手段,殺傷力很強:一方面,報紙是公共媒體,登報檢查意味著將自己的歉意呈現在公眾面前,讓自己違法違規的事實成為公開的資訊;另一方面,登報檢查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在一個小地方,600元的“廣告費”也足以讓很多違法違規者感到“肉疼”。所以,可以確定的是,這樣的處罰方式將會讓很多被處罰者産生悔意。畢竟在現實生活中,不在乎錢也不在乎個人榮譽的人是少數。
其次,這種特殊的處罰手段,會讓很多人受益。作出處罰的部門可以受益,他們的執法內容得到了豐富;刊登道歉的媒體可以受益,他們的版面賣出了一個好價錢,他們有了一個穩定的而且不會討價還價的“廣告客戶”。公眾似乎也可以受益,知情權得到了最大的保證。當然,被處罰者也可以受益,因為他們多了一個自我反思的機會。
但是,這個特殊的處罰手段也存在硬傷,沒有法律的授權。法律在規範社會生活的同時,又在保護著個體的權利。對於公民個體而言,法無禁止的東西皆可行;而對於對執法者而言,法無授權則不可行,如果法律沒有賦予相應的執法權,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內容,則執法者不能自由添加,不能隨意發揮,執法需要的是規範、是剛性。
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問題,是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底線。因為,如果沒有這兩個堅持,則公眾的權利就可能受到損害,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平衡就無法得到保證。比如,法律沒有禁止的東西,執法者卻不允許去做,則人們的行為將受到更多制約,人們的個體空間將受到擠壓。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的東西,執法者卻冒失地去做了,則公眾又可能遭受到額外的處罰,他們的正當權益也可能受到損害。
一個帶有嘗試的登報檢查之所以引起公眾的爭議,是因為公眾擔心,法無授權的處罰可以隨意作出,就會突破法治的底線。一旦這樣的底線被突破,人們就有理由擔心,其他的法無授權的做法是否會出臺,影響更大、更壞的結果會不會産生?很多時候,邊界一旦模糊,什麼問題就都有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