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發佈《2012年政府資訊公開重點工作安排》,其中將徵地拆遷資訊公開作為重點之一,要求加強補償資訊公開,重點做好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等各個環節的資訊公開工作。
現代法治社會,各級政府應當學會以資訊公開來強化行政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實踐證明,越是關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行政領域,越呈現出強烈的知情權訴求,只有充分的資訊公開,才能讓各種複雜的利益博弈與配置進入“陽光軌道”,以程式的開放性贏取公民的信任度,提供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
長期以來,由於行政拆遷集中了太多的利益紛爭,傳統的拆遷過程中資訊極不對稱,被拆遷人在資訊閉塞的情況下,極容易偏聽偏信,採取不理性的手段維權,使得社會矛盾衝突激烈,甚至釀成悲劇。在這種背景中,強調行政拆遷的資訊公開,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將有助於化解不必要的誤解,增強行政拆遷的程式正義和拆遷結果的合法性。
拆遷資訊公開,這在我國已推行4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不難找到明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也就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的調查結果等方面,對相關的資訊公開作出了更多規定。這些旨在強化政府依法行政、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為公眾監督提供依據的法律規範,早已得到社會的普遍共識。問題是,在整個資訊公開實踐“短板”中,各級政府並未在拆遷中嚴格落實立法要求,反而採取大而化之的方式,規避實質性的資訊公開義務。在當前各地的拆遷大潮中,房屋徵收拆遷程式的公開性、透明性依舊十分缺乏。
站在被拆遷人的角度看,拆遷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故而對諸如補償標準、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資訊十分敏感,如何保證被拆遷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訴訟權等得到真實享有,避免征收人違法操作,自然考驗著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水準和能力。但是,由於相關立法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涉及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的資訊公開,具體規定上可操作性還有待提高,缺乏必要且便宜的權利救濟,這便使得一些拆遷在缺乏細密的規制下罔顧被拆遷人的知情權,甚至擅自製定更改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造成公眾抵觸情緒嚴重。這種執行過程中的“不作為”或“故意忽略”,很容易讓立法宣示的公民權利成為“擺設”,也讓立法設計的政府責任成為一紙空文。可見,要確保拆遷過程中資訊公開成為現實,既離不開可操作性的規範指引,更離不開強有力的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還離不開便宜的司法救濟。
站在行政部門的角度看,在拆遷過程中以透明的程式吸收民意輿情,增強拆遷的正當性和民意基礎,這是保障公共行政意圖達成的法治路徑。一些地方反映拆遷難,這固然和拆遷的公益性不足相關,但很大程度上也和拆遷的封閉化、行政化、強制化方式相關。其實,破解拆遷難題、防止出現惡性悲劇的路徑,就在於以開放化的程式吸收民主基因,擴大公眾特別是被徵收人積極參與的範圍和程度。作為民主拆遷的必要基礎,充分的資訊公開不僅能夠減少公眾誤解,避免引發不信任危機;而且能夠向大眾展示行政拆遷的法理基礎、正當理由、公平原則、協商機制等。借助資訊的傳播,政府可以具體指明拆遷中的公共利益在什麼地方,公眾及被拆遷人可以表達不同意見,並經過民主程式上升為執法意志,為規避和弱化拆遷中的利益衝突提供平臺。試想,如果拆遷方案提前廣泛徵求了公眾意見,並在反覆商討中取得共識,這無疑會減少被拆遷人的抵觸情緒,對於個別漫天要價的“釘子戶”也能起到有效的道德和制度約束,進而減少行政拆遷的阻力。
當然,在地方利益的複雜格局中,行政系統自上而下的工作佈置,並不必然帶來拆遷資訊公開的執法效應;但國務院高度強調重點推進拆遷資訊公開,無疑為各級政府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緩解拆遷工作壓力、妥善處理各種利益衝突提供了良好契機。在這種行政動員下,希望政府資訊公開的強制性要求,能夠融入具體的拆遷過程當中,推動中國式拆遷邁向“陽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