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草案一大亮點是賦予城管部門現場查封權。(4月22日大洋網)
每一次,城管進入輿論風暴的中心,都給中國社會帶來一陣劇痛。在社會心理的焦灼中,無論在法理上它如何被指控為沒有存在的合法性,但在事實上,它已經成為一個職能繁多、權力很大、在城市管理上為各地政府所倚重的部門。
在這樣的背景沒有得到根本性緩解的情況下,廣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不免遭到民意的指責和不滿,甚至有為“城管撐腰”的嫌疑。因為目前城管沒有具體的部門授權,城管的歸屬非常混亂,出現了權力真空的局面,使得城管有了權力幻象。
權力産生的地方性,決定了它要經常為地方利益開路;日益廣泛的執法許可權和自身的相對弱勢地位兩者並存。普通民眾在與“街頭官吏”城管打交道的過程中,執法環節中的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等弊病給社會的觀感更直接。於是,人們更加擔心,整治違法建築如若賦予城管查封權,所謂“綜合利用停水、停電、停氣等手段,讓在建的違法建設無法正常施工,建成後的違法建設也無法正常使用”,這一過程中,城管日後是否“減省”程式,直接採用“停水、停電、停氣手段”?“最後的手段”可能會成為“最先的手段”和“慣用的手段”,甚至成為“唯一的手段”。
這樣的擔憂並非多餘。《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賦予城管的權力只是扣押的權力,這種權力只限于登記保存,但很多地方的城管都在沒收財物,而且根本不向法院申請執行。而整治違法建築,事實上也不必通過賦予城管現場查封權來進行。從行政管理角度來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對違法、違章建築處罰的部門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在司法強拆過程中,查封或者強拆理應由法院決定。
架空應該承擔責任的部門,而將權力轉嫁在城管頭上,這種為城管擴權顯然讓人看到的更多是越俎代庖的管理。背後固然有城管部門敢幹敢闖能快速解決違法建築問題的考究,但關鍵在於整治違法建築,能否以時間的迅速代替程式的合法和民意的考量?這不僅惡化了城管形象,更為許多城市管理的公共事件提供了滋生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