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在道路上行駛,經常會為“該不該闖黃燈”而糾結。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明確告訴我們:“闖黃燈,違法”(4月8日《北京青年報》)。
這原本是一起極為普通的不服交警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但由於原告為法律工作者,訟爭的事項為“闖黃燈是否違法”這一多數司機都很糾結的問題,而成為全國範圍內普遍關注的一個公共事件。自從這一案件進入一審訴訟程式的那天起,人們就在密切注意著它的具體動向和判決結果——看法院最終如何適用法律,為廣大公眾解疑釋惑。
得知法院的終審判決結果,筆者對它的評論只有一個字:好!這不僅因為法院終審判決為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給出了一個明確而堅定的答案,即開車在道路上行駛除了禁止闖紅燈外,也不得闖黃燈。闖黃燈同樣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而且還因為這一判決靈活運用立法目的和宗旨,從法理和法律精神上尋找答案,同時邏輯嚴密,説理透徹,對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很好的示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全國首例“闖黃燈”案是一個廣泛適用於執法司法和社會公眾的普法教材。
首先,二審法院對“闖黃燈是否違法”問題的定性準確恰當。指出這一問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既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也事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體系中如何確保安全優先的宗旨。因而必須嚴肅對待,是非明確,不能馬虎了之。
而事實上,道交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明確規定“禁止闖黃燈”或“闖黃燈違法”,於是法院只有從法律條文之外尋找答案,具體來説就是通過對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法律體系與條文語義的合理解釋來找到判決依據。
基於上述立意和邏輯,二審法院對道交法實施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含義,進行了既符合漢語語法規範又符合道交法立法目的的解釋,將該條款的意思歸結為“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這昭示了我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最終得出了“闖黃燈係違法行為”的結論。這些説理和論證,不僅讓普通公眾疑惑頓失,對判決結果心服口服,同時也為其他法院適用立法目的和宗旨條款,樹立了榜樣,提供了範例。它讓司法更有靈魂和精神,能夠有效地防止機械司法傾向,這是現代司法所需要的,也是能動司法的必然要求。
儘管該案判決對解決“闖黃燈”問題具有導向作用,但也必須看到,要有效減少和杜絕“闖黃燈”現象,真正消除“闖黃燈”帶來的交通安全風險,功夫應該下在案外。一方面,要及時修改法律法規,規範立法語言,讓法律條文更加嚴謹。從道交法條例的條文看,使用語言不夠準確和嚴謹,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應增加規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停止線後停車”;另一方面,讓交通信號設施更加人性化,比如在交通信號燈旁增加倒計時提醒,讓駕駛人心中有數,提前做好減速和停車準備,從而消除駕駛人的猶豫心理或者臨時急剎車,其實猶豫和急剎車都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引發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