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警察設“委屈獎”到底該不該

時間:2012-03-21 10:16   來源:檢察日報

  3月10日,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一精神病患者持刀砍人、襲警,致1名民警和3名群眾受傷。民警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自衛,將行兇者當場擊斃。看過這則消息,有人想到的是警察開槍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問題,有人想到的則是警察自身的安全性問題。 

  這不,為了不讓自己的同志“流血又流淚”,濟南市歷下區警方擬為受到侵害的民警設立“委屈獎”,作為給予他們精神上的慰藉。消息一齣,即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爭議不斷。近年來,“仇權”、“仇警”心理的存在,讓有的群眾對警察的執法行為不支援、不配合,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而基層執法民警處於矛盾的最前沿,很容易成為一些人發泄個人不滿情緒的對象。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為民警設“委屈獎”似乎無可厚非。 

  但有論者認為,“委屈獎”聽上去很人道,實則卻是一個不倫不類的獎項。試想,若有一天真的有人領了這麼一個獎項,那心裏該是什麼滋味:為它高興,還是感嘆自己無能?其實,各行各業都難免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委屈,若警察行業要設“委屈獎”,其他行業是不是也要設立各自的“委屈獎”?那老百姓受了委屈,又該由誰來頒這個獎呢?如此看來,所謂的警察“委屈獎”不設也罷。 

  歷下區警方解釋稱,擬開設“委屈獎”是因民警維權存在困難且尚無專門法律保障。雖然已有人大代表連續十年建議增設“襲警罪”,但卻遲遲不見動靜。有律師認為,民警維權本質上是維護法律的尊嚴,但要避免警察權的濫用。要解決這個問題,採取回避制度、引入獨立的第三方,比如將維權機構設在檢察院或司法局,或許是一個可行之道。 

  法律的尊嚴需要維護,法律同時也須防範人性之惡。近日,隨著深圳“拔管殺妻”案的二審,這一發生於三年前的舊案再次引發廣泛關注。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後案情顯得撲朔迷離,嫌疑人拔管的動機成為公眾討論的焦點。受邀旁聽庭審的廣東省人大代表張志亞認為,文裕章拔管的整個行為粗暴,不管其動機如何,行為都是不可取的。而公訴人提交的新證據顯示,文裕章有對妻子不忠的嫌疑。這一點或可成為量刑的關鍵。 

  有評論將此案與美國的特麗夏沃案(丈夫申請對植物人妻子特麗實施安樂死,但特麗的父母堅決不同意,法院最終支援了特麗丈夫的申請)聯繫起來,認為美國法律中“夫妻一方擁有為另一方選擇生死的權利,其次為孩子,然後才是父母”的規定不太符合社會常理和現代醫學現實。若一方移情他人,甚至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惡意傷害時,誰能保證不存在夫妻一方惡意放棄治療?因此建議,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監護權的確定應強調相互平衡和制約,必要時還應有公權力的參與,特別是對生死權的監護。 

  相比特麗夏沃案的判決結果,河南省確山縣法院近日對一樁離婚案的判決讓人倍感溫暖。妻子患精神病,丈夫為其治療無果後提出離婚,確山縣法院最終認定:妻子係婚後患病,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扶持,遂駁回丈夫的訴求。主審法官事後談到,若判離婚,意味著將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推向社會;若不判離婚,在很多人看來,對正常的一方來説也是不公平的。一邊是法律條文,一邊是道德人情,每個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都會感到糾結,但通常會以“儘量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為原則作出判決。正是這一原則,為確山縣法院的判決贏得了輿論的支援。網友“海浪河”留言稱:“確山縣法官是人民的好法官,值得稱讚。”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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