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央企發言人的“高危”爭議,關鍵是要明確危險來自何處?怎樣才能不“高危”?
首先,高危來自某些央企發言人自身。發言人的基本要求就有三項。一是權威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了解全面情況和具備大局意識;能夠客觀和中肯地陳述情況,不給本央企抹黑,還要讓群眾感覺可信。二是專業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精通業務和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既能夠熟練地應用專業術語和統計數據,具説服力,還要根據實際的責任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公關活動。三是敬業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掌握面對上級領導和社會群眾“雙重評委”的能力和素養,不要假設群眾不懂、也不要假設群眾全懂。
如果發言人不能具備上述要求,那就很可能自己“製造”危險。例如:近期某記者在試驗性地撥打公佈的發言人聯繫電話時,“熱線七成能接通,但提問回復率不高,部分態度還很惡劣”。
其次,高危來自某些央企。發言人的高危實際上是央企本身問題的集中體現,臉上的問題實質上是身子裏面的病根導致的。例如“團購門”、“受賄門”、“天價煙酒”、“天價吊燈”等一系列某些央企自身的客觀問題必然是所在央企發言人的“劫難”,由發言人作為“窗口”承受央企整體的壓力;而這種壓力如果只是在發言人的外在層次就截止了,缺乏傳遞到央企內部進行整改的機制,這才是發言人“高危”的根源所在。
對此情況,央企和監管部門必須反省和進行整改。一是針對高危熱點問題,自查自糾,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二是針對可能發生的中高危風險,防範危機;三是針對可能發生的低危風險,特別是不符合社會要求和群眾預期的問題,也要積極預防。只有防微杜漸,積極改正,其發言人才能“倖免于難”。
再次,高危來自某些監管部門。監管到位需要全程追蹤,除了事後的責任倒查,事前要風險評估和防範,事中要定期、有效地開展審計、督察等工作。另外,監管部門除了要做好本職工作,還要對“全民股東”做出經得起檢驗的彙報,擔好應盡責任。正是從這個角度,監管部門請社會各界理解並不是保護新聞發言人的好做法,因為央企和監管部門的責任是捆綁的,請社會各界理解發言人的説法容易讓一部分群眾誤認為在深層次裏隱含著同時請社會各界理解監管部門的意思。
因此,央企新聞發言人也是一種“高危”行業的説法必然遭到質疑。與其讓社會各界理解發言人的“高危”,還不如各方面能夠更好地各司其職,全面降低危險的等級。監管部門認識到與央企緊密的責任關聯度,全面強化全程監管;央企認識到發言人只不過代為受過,深入開展危險的排查整改;發言人認識到所處的境地和要求,積極提高理應具備的素養和能力。這才是社會各界在質疑和批評中所蘊含的真實期待。(唐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