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首次明確公租房的供應對象包括外地來京人員,只要連續穩定工作達到一定年限,並符合相應標準,不限收入和年齡都可以申請公租房。對於本市戶籍申請者,北京新出臺的公租房細則也將家庭年收入標準放寬至10萬元。上海、天津、重慶等城市也都分別制定政策,放寬外地人公租房準入標準。
隨著公租房建設如火如荼進行,最近一系列放寬公租房準入標準的政策,讓更多低收入階層看到了希望。公租房準入門檻的降低,不僅意味著大量進城務工人員將住有所居,對過去處在經適房、限價房標準之外的夾心層而言,他們終於可以通過申請公租房來解決住房問題了。
公租房是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的降低可以讓公共政策惠及更多公眾。同時,我們也要清楚,公租房是只針對低收入者的“福利”,監管部門在“放開口子”的同時,也要時刻注意“紮緊籬笆”,防止公共福利被個別人“順手牽羊”拿去牟利,確保公租房真正發揮保障效用。
事實上,這樣的擔憂並非杞人憂天。北京亦莊開發區公租房就在近日爆出有承租者在出租,小區周邊的仲介更是爆料稱,該小區三成住戶都在招合租或整租。對此情況,有關部門表示,針對公租房違規轉租的個人,將查處一起曝光一起,對違規代理保障房出租、出售的仲介機構也將嚴厲處罰。
我們為有關部門堅決打擊的決心叫好,嚴厲打擊可以震懾一部分人的違規行為。但有關專家也表示,當下的政策對於騙租騙購者,僅僅是收回房屋、記入檔案、一定時期內不可再申請等,並無更嚴厲的處罰措施。違法獲益豐厚,成本則很低,不免讓公眾擔憂,如果懲罰措施僅限於此,將來會不會有更多的人起而效倣之,公租房也將和個別地區的經適房一樣,成為一些人違法牟利的工具?
從法理上講,主動隱瞞自身收入狀況,申請經濟適用房或公租房,是一種欺騙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欺詐罪。香港房屋署給出的經驗是將其與刑事追究掛鉤,申請者如果虛報材料騙租公屋,最高會被罰款5萬元,監禁6個月。通過嚴厲處罰,保證本該屬於低收入者的公共資源不被竊取,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學習。
對於公租房這樣的公共福利來説,口子放開,有萬眾受益,一旦監管不嚴,則必然會成為悲劇公地。公租房不是對所有人示好的“政策胡蘿蔔”,而是要發揮實實在在的效用。但如果籬笆扎不緊,讓其成為個別人牟利的工具,在公眾眼裏,公租房就會成為口惠而實不至的“忽悠”。到那時,傷害的不僅是公租房制度,恐怕還要搭上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對於管理部門來説,有經濟適用房被拿去出租的前車之鑒,在公租房管理中就不能再犯同樣的錯誤。必須及時紮緊制度的籬笆,在準入制度制定之初,就要同時制定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和退出機制,同時還要加大對違法違規的懲處力度。如此,才能防止公共資源被一些人騙取,讓有限的公租房真正發揮保障群眾住有所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