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既要重視建設,也要關注分配;既要通過各種方式“擴容”,也要始終恪守其“社會保障”的公共屬性
繼湖南衡山縣電力局、安徽電力等企業被曝出集資建別墅群後,央行蘇州支行一個集資別墅項目近日也陷入輿論漩渦:該支行集資建的別墅,有員工嫌其“位置偏僻”而轉售他人。幾乎同時,新華社也曝出福建龍岩市經濟適用房被某些公職人員“團購”,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佔申購者比例近20%;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價房項目成為當地幹部福利房且被大肆高價倒賣牟利……
保障房究竟該保障誰?這個問題本來應該很清晰。但為什麼在現實中竟屢屢“好經被念歪”?尤其是,當下還出現了一種保障房被一些地方和企事業單位當成“福利盛宴”的趨勢。
公眾對這些集資建房、騙購牟利等行為很憤慨,原因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本質上不是計劃經濟時代單位福利分房的翻版,更不是資本、權勢的逐利場,而是由政府之手牢牢掌控的、專為低收入群體量身定制的“安居房”,理應成為一項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因此,在當前大力推進保障房建設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保障房”異化為“福利房”,不僅關係到“十二五”末基本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政府承諾,也直接關係到整個社會保障領域的分配正義。
應該明確,保障房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環,而不是有錢單位職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作為政府干預住宅市場的一項重要政策工具,保障房有明確的服務群體——被高房價排斥在外而需要安居的低收入群體。他們無力通過自身的努力解決居住問題,需要政府“托底”。這些群體,不是按單位、部門內部收入的差距和官職的大小來區分,而是以一個地區的居民收入水準和房價高低作為依據。顯然,一些企業建的別墅群、公職人員的“團購”倒賣,均與“保障”無關。
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樓市還不到20年,計劃經濟形成的單位福利分房制度尾大難除,導致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無論在制度還是立法上都比較滯後,存在保障主體界定模糊、收入線劃分不合理、建設資金及房源缺乏、退出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時下,一些單位和部門打著“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旗號,徵地要錢,為本單位職工和領導幹部建設高標準住宅而屢屢得逞,其實就是鑽了這些政策空子。從法律上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也是防止資本和權勢渾水摸魚的重要前提。
還要看到,從立項、建設到銷售,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問題不斷,利益驅動是違規操作的主因,監管不給力則為其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因此,保障房既要重視建設,也要關注分配;既要通過各種方式“擴容”,也要始終恪守其“社會保障”的公共屬性。(鄧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