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收入調節的杠桿,而直接稅中的個人所得稅更有著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相反,間接稅(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很容易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給下一環節,因此比重越高越不利於公平原則。
然而我國2010年個稅收入僅佔稅收收入的6.6%,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大流轉稅佔比分別為29%、8.3%和15.2%。可供參照的是,美國2004年稅收收入中35%為個人所得稅。
正因為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佔比較小,而大部分稅收來源是增值稅和營業稅,普通居民繳納的大部分稅並非個稅而是流轉稅,因此單純提高個稅免征額並不能有效減輕百姓的實際稅收負擔。一味地追求提高個稅免征額也不利於改善收入分配,因此在提高起徵點的同時必須擴大稅基。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所得稅制,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等11項。以2008年為例,3722億元稅收收入中2245億元為工資薪金所得,佔比60.3%。因此李稻葵教授稱其已淪為“工資稅”,這麼説並不誇張。但現實中工資薪金並非是個人收入的主要部分。由於徵管不便等因素,有大量的所得,如一些現金勞務報酬和灰色收入等並未計入收入,這造成了現實與理想稅基的不匹配。可見,在這些方面謀求擴大稅基具有潛在的可行性。
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是利益之間的權衡取捨,將重點放在稅基的擴大上,逐步由分項所得稅制轉變為綜合所得稅制,才能真正地實現居民收入分配的公平。(范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