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建當保障房”可以不可以?

時間:2011-05-10 14:32   來源:西安晚報

  河北石家莊根據本市實際,日前出臺了《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採取鐵腕手段,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將強制沒收違規建設的住宅用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的新舉措。

  王石川:沒收違建當保障房或可一試

  筆者認為,沒收違建當做保障房,或可一試。

  首先,沒收違建,于法有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從中可以看出,對不能拆除的違建,依法予以沒收,師出有名,名正言順。

  其次,沒收之後當作保障房,一舉多得。今年,我國要興建1000萬套保障房,完成這一目標,需要投資大概在1.3萬億到1.4萬億之間。應該承認,要順利完成既定目標,不僅面臨資金投入的挑戰,還面臨土地供應的挑戰。拿違建開刀,的確能解一時之需。

  而對於石家莊市來説,今年的任務為41248套,是2010年的3倍還要多。把違建當作保障房,是值得考慮的一種嘗試。正如相關官員所稱,罰沒違規住宅用房可以籌集一部分保障性住房房源,提高地方政府加快安居工程的積極性。同時,將罰沒的違規住宅用房租給買不起房的人,還能夠起到平抑穩定房價的作用,促進房地産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最後,把違建當作保障房,雖然不是最優選擇,起碼是次優選擇。對違建,簡單拆掉是浪費;如果閒置不用,同樣是浪費。把侵佔公眾的資源還給公眾是比較好的選擇。

  沒收違建當做保障房,實際上折射出了保障房建設的現狀之窘,在既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確實不容易,特別在城市土地日漸短缺的情況下,可供使用的土地越來越少,怎麼辦?拿違建開刀,也許比其他劍走偏鋒的方式更值得一試。

  曹林:抵制“違建作保障房”的功利誘惑

  表面看來,這個政策將幾種利益融合到一起:既是對違規建築的威懾(沒收),又很好地處理了違規建築(拆是浪費,而作保障房則是物盡其用),還解決了部分群體的住房問題。但理性地分析,“違建房作保障房”非常不妥。

  “沒收違規房”並沒有錯,這是有法可依的——問題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政府可以隨意處置這種沒收來的違建房。怎麼處置,應受到法律的明文授權,而不是任意處置。對一般公民來説,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而對公權來説,法無明文授權則不可為。違法建築,不能因為政府“沒收”了,就可以合法化。


  違規建築,是怎麼違規的?或者是違反了政府規劃,影響到城市整體規劃;或者是侵佔了公共資源,土地未經審批;甚至是違反建築法規,房子的施工過程未遵守相關規定——無論如何,違規表明的是,這房子有問題,或者影響整體規劃,或建在不該建的土地上,或很不安全。這些問題,都事關公共利益。無法用另一個“公益”的名義,來洗白這種違建房對公共利益的侵犯。這些房子成為保障房後,並沒有因為換了一個名字,那些違規所産生的問題就消失了。

  比如,一塊土地,屬於公共景區,本是不能建房子的,現在違規建了房子。政府把這些房子沒收了,怎麼能作為保障房呢?這種土地上,建任何房子都屬違法的,並不會因為改為保障房就正當了。當地官員説,此舉是“要把侵佔公眾的資源還給公眾”,可是,這不是“歸還”,而是一種“偷換”。

  這樣的政策,有推卸責任之嫌。建保障房,本該是實實在在去完成的任務,專門的保障房建設土地,專門的規劃,專門的工程,專項的資金,不要打折扣。而“違建房作保障房”則是在轉移和轉嫁責任,拿違規建築來充數。

  所以,這個問題上,一定要抵制住“違建房作保障房”的功利誘惑,保障房建設,來不得投機取巧。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