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公約”與一代人的“社會鄉愁”

時間:2014-01-27 15:34   來源:中國青年網

  日前,針對廣場舞擾民問題,溫州廣場文化活動綜合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與文化團隊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協商制定了《廣場文化活動公約》,從場地、時長、時段、音量等方面對廣場文化活動進行了限制。此外,管理協調小組還設置了24小時投訴電話,並成立聯合執法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對違規團隊進行教育及處罰。

  對於廣場舞,有人愛之,有人不勝其擾。鳴槍、潑糞、放狗、扔老鼠……“廣場舞”帶來的矛盾五花八門。各地的應對之策也是五花八門,有的地方依然置之不理,有的地方以限音量、限時段、限區域及限設備的“四限”實質上取締了廣場舞,溫州則期待通過《公約》的形式走向和諧。廣場舞帶來的分歧,是一個現實的社會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社會學的角度弄清這一社會問題從哪來、將到哪去,才能共贏。

  關於廣場舞的分歧,並不在於廣場舞本身,廣場舞健身、社交、文化等眾多好處基本上是得到肯定的,而在於其佔用公共場地及其相伴的噪音等“副産品”,給其他群體帶來了不便或者帶來了騷擾。也就是説,廣場舞問題的根結就是失序,什麼地方可以跳、什麼時間可以跳、經過什麼程式以後可以跳、跳的過程中要遵守什麼,沒有秩序;誰來協調、誰來監管,出了問題,該由誰、依據什麼來處理,也沒有秩序。

  各地的調查,實際上已經揭示了廣場舞的社會學特徵。在年齡特徵方面,拋開學生,參與群體基本上在40歲至65歲之間,其中45歲至60歲的群體佔到了70%左右;在性別方面,絕大多數是女性,男性只佔約5%;在學歷方面,主要集中在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約85%左右;在職業特徵方面,參與者以個體商戶、企業、自由職業、事業單位職工為主,佔85%左右;在廣場舞所選用的曲目方面,主要是傳統文化、風俗、倫理特色鮮明的流行歌曲。

  由此,廣場舞的本質也就十分清楚了,那就是夾雜著“中年危機”的一代人的“社會鄉愁”。“中年危機”是西方社會心理學探討的核心問題之一,而且隨著人類物質生活改善和壽命的延長,呈現著年齡後移的趨勢。上世紀60年代,容格研究發現“中年危機”的高峰期是35至40歲;上世紀80年代,戴維提研究主要是40到50歲之間較難度過;進入21世紀,“中年危機”的高峰期可能已推至45歲至55歲,正好是目前廣場舞的主要群體。

  中年危機主要的不是由生理年齡所決定,而是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原因就在於缺少內心的整合,通俗地説,也就是缺乏個性,因而仍然不免感覺人生的空虛,因此有適當心理準備的人較能平穩地度過它的波濤。對中年女性來説,這一時期,相貌、體力和精力都逐漸開始走下坡路,事業追求的“天花板”日益顯現,孩子的自立和丈夫的事業追求導致家庭狀況變化,照顧老人的任務日益加重和對自己老年以後的生活日益擔擾,於是綜合爆發。

  社會學上的“鄉愁”,與我們通常理解的“思鄉”是兩個概念。用彭塔力斯的話來説,“鄉愁是生活的一種隱喻”,“鄉愁是對現實轉過身去,對正在死亡的現實轉過身去。”鄉愁的本質不僅是對已逝的時光的懷念,而是對身在的那種現實的感傷,當我們有鄉愁的時候,表達的是一種存在感、現實感。現代意義的“鄉愁”,在社會轉型期表現得尤為明顯,轉型前的一代人生活在當下,卻容易對時代和空間滋生一種陌生感,一種異鄉感。

  在社會秩序的角度,中國社會的轉型就是從熟人社會的“規矩”向陌生人社會的“法治”轉型。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説,在中國傳統的鄉土社會裏面,規矩非常重要。然而,“規矩”的特點恰恰就在於沒有書面的東西,更沒有一個嚴格的執行機構,所以,不懂規矩也沒有多大懲罰。現在廣場舞的“中國大媽”,主流群體正好是改革開放之前生的一代人,那時的鮮明特徵,一是集體活動,二是講規矩,加上中年危機,廣場舞也就自然流行了。

  我國廣場舞的興起,是上世紀80、90年代,正好是40、50年代生人“鄉愁”中舒緩中年危機的高峰;現在廣場舞基本上步入了高峰,恰恰是60、70年代生人“鄉愁”中舒緩中年危機的高峰;可以預見,隨著80、90年代生人逐步步入中年,法治思維下的他們,就不再有那種濃烈的“鄉愁”,廣場舞也將逐漸走向衰落。有人説,國外沒有廣場舞,這是不對的,在19世紀70年代,美國西部鄉村的“牛仔舞”是非常流行的,實際上和中國現在的廣場舞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隨著時代變遷、法治進步,現在已基本上看不到廣場舞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方面提出:“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這是我們需要走的路,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已經走過的路。對廣場舞背後的“中年危機”,我們需要社會人文關懷,沒有有效的替代品,堵不是最好的辦法;對廣場舞背後的“社會鄉愁”,需要法治進一步給力,需要將各方面的“規矩”進一步法制化。

  在過渡時期,溫州的“廣場舞公約”,也許是一種很好的探索,但它也註定只是過渡而已。一方面,隨著各種個人和公共文娛、體育生活的進一步豐富,廣場舞很可能也只是我們社會文化的一種過渡現象;另一方面,隨著更多公共場合的興建,公共場合法治化管理進一步完善,廣場舞也會從“鄉愁”的規矩進入法治的軌道,圍繞廣場舞的糾紛也就迎刃而解了。(郭文婧)

編輯:李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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