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在一起贍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5子女定期看望老太太,但由於子女與老人有矛盾,根本不執行判決。而後在法官的勸導下,子女們雖然同意“回家看看”,卻只在門口“看看”,連門都不進。(8月5日《江淮晨報》)
父母養育子女,子女就有義務贍養父母。古語有雲:“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然而的確就有這樣一些子女,他們拒絕常回家看看,拒絕贍養父母。
不過,針對子女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這既強調了倫理道德的正義性,又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參考依據,體現了法的善意。然而法律能夠調節社會倫理關係嗎?筆者對此存疑,入法後帶來的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或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首先,一旦法院判決子女定期地探視父母,如果子女不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將面臨著各種困難。“常回家看看”是一種以行為作為標的的訴訟,子女不履行判決,法院也無權把子女抓回家探視父母。
其次,即使子女服從判決主動地去探視父母了,那麼,有可能因為父母把他們訴諸法院,而跟父母鬥氣,這樣不僅不能使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反而會惡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增加父母與子女雙方的精神負擔。法律不是萬能的,這種判決出來的親情,只能是一種強制。
新聞中的事實驗證了筆者的判斷,法院可以判決這5名子女常回家看看,他們則可以常回家望望——看是看了,但只是遠望,三過父母之門而不入,法律又能奈之若何呢?
由此可見,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是有理想的,法律的理想總是繞不開正義、秩序、幸福和法治這些法學的基本範疇。法律是實踐理性的産物,是人類為了解決自身苦難,到達幸福的諾亞方舟。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但並不是惟一手段。在處理複雜社會問題時,除運用法律調整外,還應有政策、紀律、規章、習俗、道德及其他社會規範。在需要綜合治理的場合,法律有時也不是首選的手段。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在倫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時常表現得十分無力。孝應該是發自內心的一種潛在意識的自然流露,並非靠強制所能産生。法律也許可以強制不孝子拿出養老費用,但卻無法喚回他們已經缺失的孝心,“常回家看看”只是一個善意的提醒。筆者期望這些子女在“常回家看看”耳提面命,苦口婆心的提醒下早日找到人性的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