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是時下不少城市的通行做法。在國家加強清理整治路橋收費背景下,這種年票制開始遭遇尷尬:新近開徵的廣東惠州市,七成車主未繳費;東莞92萬輛汽車,兩成欠繳年票……一些市民無奈表示:“這條路,這座橋,不管你走不走,都得留下買路錢,且要年年繳”。(10月29日新華社)
相比此前被廣受質疑的公路收費,城市路橋收費的不合理不公平性,其實更為突出明顯。作為最基礎的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內部路橋的公共、公益性質更強,是不可或缺的城市基礎公共設施。這樣的公共設施顯然應由政府通過公共財政投入來無償提供,而不宜普遍收費,甚至高標準收費。
更不用説,目前我國並不缺乏可供城市路橋建設的公共財政稅收,如僅在汽車生産使用的各個環節,便密布著購置稅、車船稅、消費稅(燃油稅)等大量稅收。此外,城市建設領域還有專門的城建稅。因此,納稅人還要再為城市路橋交費,無疑涉嫌重復徵稅。
相比公路的按通行里程收費,時下許多城市路橋流行的“打包”收費方式,既不合乎等價交換的市場交易原則,也有違“誰受益、誰埋單”這一有償行政收費原則。不分具體使用情況的“打包”收費,無形中已將城市路橋收費,變成了一種普遍強制的“稅收”。
從法律角度進一步審視城市路橋收費制度,不難發現它存在許多明顯的法規漏洞。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收取通行費的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這一《條例》規定的漏洞和不足具體表現在,其一,法律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僅是政府規章性質的條例,並非人大制定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依據《立法法》: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其二,具體的收費標準也顯得含糊不清。如什麼是可以收費的“大型橋梁、隧道”,並無明確標準;“一定期限”究竟是多長的期限,也沒有明確統一規定。
針對大量城市路橋收費,目前我們需要做的不僅是質疑“打包”收費方式的合理性,也不僅是進行一場類似公路收費那樣的全面財務清理整頓,首先必須站在法律角度,對城市路橋收費進行全面審查,儘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定。惟其如此,城市路橋是否應收費、哪些可收費、怎樣收費、如何管理收費等具體問題,才能得到真正徹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