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有對夫妻,兩每人平均是獨生子女,于年初産下第二胎。正在全家樂翻天時,幾名計生人員到府,稱按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也要經過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兩人在生孩子前未辦理手續,最終當地計生局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7萬餘元。但夫妻倆認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無需繳納,目前計生部門已申請強制執行。(新華網9月10日)
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夫妻允許生育第二胎,這是包括浙江在內的許多省份都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可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對象應當是那些不符合規定而超生的公民。如果完全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履行批准程式,那就不應當作為超生對象而徵收社會撫養費。
按相關法規,即便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條件的,確實也要到相關部門履行批准手續。但是,批准手續僅僅是政府掌握人口出生的一種手段,也是政府為新生嬰兒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形式。如果符合條件的公民沒有經過批准手續生育了第二胎,其危害最多不過是讓政府不能全面掌握生育資訊,不能有效地為新生嬰兒提供公共服務,並不會給社會增添累贅,也沒有給社會帶來資源負擔和實質性危害。政府至多可以對這類公民進行批評教育、罰款並責令補辦相關手續,但沒有理由向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因為他們並沒有實質性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因為公民沒有履行批准手續就隨意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是“買櫝還珠”的視形式高於實質的邏輯,是根深蒂固的管制思維的體現,其邏輯與思維與前些年視未婚同居為“非法同居”如出一轍。公民沒有辦理結婚證就同居生活,並沒有違反什麼法律,只是沒有結婚證這一手續,不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已,同居本身不是非法的。近些年,最高法院也取消了所謂“非法同居”的概念。同理,公民沒有履行批准手續生育,不過是無法享受到各種權利,其生育本身並沒有實質性違法,談何用違反計劃生育來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種視形式高於實質的邏輯背後,恐怕是公權力高於公民權利的觀念在作祟。在某些監管部門看來,經過公共權力批准與同意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則就是對公權的藐視,否則即使符合條件,也必須徵收社會撫養費。在某些人看來,公民權利事小,而對權力的敬畏事大。當然,這裡面也不排除某些監管部門利用這種手段來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