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草案已經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在旅行社強迫遊客購物的醜聞時有發生,遊客對此怨聲載道的時候,旅遊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對此做出嚴厲的懲罰規定顯然是搔到了大家的癢處,儘管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但並不妨礙我們懷著最大的善意給點兒掌聲。
當然了,法律有沒有在旅行社頭上懸著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是一回事兒,這把劍能不能真正發揮作用震懾住旅行社又是一回事兒。 且慢説這還僅僅是旅遊法草案的規定,能不能最終上升為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條文還是個未知數,就算是民眾的呼聲被立法者聽到,這樣的規定落實起來仍然要面臨著種種現實的困難:如何把紙面上的規定搬到現實中?如何對“旅行社強迫購物”做出科學合理的界定?遊客在旅行中遭遇的種種服務刁難的“軟暴力”是不是也該被認定為“強迫購物”的手段?這一系列問題顯然都關係著法律規定能不能真正“落地生根”帶來我們希望的改變。
其實禁止旅行社強迫遊客購物並非是旅遊法草案的初創,《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早就有明文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而第五十九條更是規定了處罰措施,“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可見,對旅行社強迫購物的處罰我們並不是沒有規定,但這樣的規定似乎並沒有發揮我們希望的作用。或許,我們缺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執行的力度和決心。
另外還得説一下,“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託在“嚴刑峻法”上,説到底,法律震懾與道德約束的雙重作用才是治本之策,“兩條腿”走路才能帶來真正的良性發展的國內旅遊市場。當我們終於看見“法律震懾”這條腿在民眾的期盼聲中變得粗壯有力起來的時候,我們更希望主管部門能加強對旅行社行業自律的監管,嚴把導遊的入門條件,讓“道德約束”這條腿儘快地能和“法律震懾”相匹配,別讓民眾在“這個早該有”的感嘆之後再産生“那個怎麼還沒有”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