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發佈《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掛鉤。這是我國懲治交通違法行為的又一重要舉措。
交通肇事是和平時期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違法行為。近些年來,交通肇事案件有增無減,究其原因就在於,我國交通肇事制度設計存在著明顯的漏洞。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輕微交通肇事案件只作罰款處理。這就導致一些機動車駕駛人心存僥倖,以為輕微交通肇事案件不會影響自己的商業信譽,也不會給自己的名譽帶來危害。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把交通違法行為與個人信用記錄掛鉤,從而使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不僅與個人的信用挂起鉤來,這就使得那些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不考慮交通違法的社會成本。
信用評價體系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評價體系,如果在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的過程中把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排除在外,不僅會導致信用評價體系缺乏公信力,而且會形成資訊不對稱現象,增加市場交易成本。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不僅涉及到行政處罰問題,而且還涉及民事賠償、商業保險支付問題。假如不把交通肇事記入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之中,那麼,保險公司就無法確定保險費率,受害人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更主要的是,如果交通肇事行為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之中,那麼,有可能會導致交易相對人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的個人操守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增加交易的風險性。將交通肇事行為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之中,不僅僅是為了減少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同時也是為了完善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提高市場交易的效率。
當然,將交通肇事違法資訊納入個人信用評價體系,需要完善的社會徵信體系。當前以金融監管機構為主導建立起來的徵信體系具有封閉性特徵,徵信體系中的信用記錄不對外公開,這就導致行為人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糾正錯誤資訊,也很難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信用權利。因此,政府在鼓勵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徵信體系的同時,也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徵信體系的性質,以完備的程式規則確保居民的資訊權利得以保護。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眾呼籲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將個人資訊的蒐集整理歸納和使用納入法律的軌道,以法律來引導徵信體系建設。還有學者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不僅應公開政府的公務資訊,還應公佈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交通肇事資訊,因為在我國公務車輛的比例非常大,公務車輛肇事案件有增無減,因公務車肇事而形成的公共財政開支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從約束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著手,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進一步公開公務用車肇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情況,並且把公務用車肇事案件的資訊納入徵信體系之中,把公務用車肇事案件與政府官員的個人信用聯繫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督促政府官員減少公務用車,盡可能地減少公務用車交通肇事案件。
總而言之,將交通肇事違法記錄和個人信用掛鉤,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交通肇事違法行為,而且有利於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從而使我國儘快成為一個信用國家。同時,也應當考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肇事資訊記入個人信用的內容寫進法律,作為一項特別懲罰措施。與此同時,加快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起草工作,明確個人資訊保護的基本原則,強化個人信用的重要性,規範社會徵信體系,確保公民的個人資訊不會被濫用。
從另一個方面講,道路交通管理機關也應當儘快建立全國道路交通資訊聯網體系,通過建立交通肇事資訊共用機制和遠端交通肇事投訴調解賠償機制,減少社會的運營成本,提高交通肇事處罰效率。行政處罰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交通肇事案件;將交通肇事與個人信用聯繫起來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強化每個居民的個人信用意識,從而減少交通肇事案件。(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