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至以來,我國多地出現高溫天氣,勞動者的防暑降溫等健康權利備受關注。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製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見7月5日《新京報》)
至此,全國性法規《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在暫行52年後,終於迎來了新立法,給炎炎酷暑中的人們帶來一絲涼意——勞動者擁有了一把可以護身的法律“遮陽傘”,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時,勞動者就可縮短室外勞動時間甚至停止當日室外勞動。同時,新辦法還明確界定了“高溫天氣”,擴大了受保護人群,規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氣溫達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而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或死亡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進一步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力度。
其實,對於一些省市比如山東的勞動者而言,去年就獲得了這把法律“遮陽傘”。山東已于去年7月28日正式實施的《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更大。
現實中,為勞動者打造的這把法律“遮陽傘”能否真正體現法律溫情,能否立得住、撐得起,是部分還是全部遮陽,還受其他多種條件的影響和制約,需要相關制度的多重支撐。
首先要求立法要完善,協調一致,防止語義模糊,避免歧義誤解。法規中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天氣”,但事實上,縣級以上氣象臺站在我國包括地市級、省級和中央,至少三級。三級預報一致還好説,若不一致且橫跨高溫臨界點時,以誰的為準呢?特別是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工人中暑甚至死亡,在工傷認定中難免出現糾紛。
其次要求嚴格勞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嚴肅處理違反法律的企業行為。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在現實的勞動關係和行政執法中,部分地方往往有意無意地同情和支援企業,特別是那些在當地影響較大的企業,勞動行政執法者經常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視而不見、不告不理,甚至告也不理。致使本來就處於劣勢的勞動者,在高溫工作權益得不到企業保護時,也得不到勞動行政執法部門的及時救濟。同時,高溫保護執法能否交給城管部門,也值得考慮。
還有,就是對相關內容的宣傳教育應加強。由於多數高溫環境工作的勞動者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內容的渠道有限,因而難以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法權益易被侵犯。
此外,正確協調國家規定和地方規定的內容,及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標準,也是保障法律“遮陽傘”真正遮陽的重要一步。比如,新辦法規定高溫補貼由省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標準,能否及時制定、標準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勞動者高溫權益保障。還有部委規章與地方規章不一致時,比如在山東,出現日最高氣溫40℃以上時,到底是“停止工作”還是“停止室外工作”,能不能由企業自行選擇,勞動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有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