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説環衛工人苦,起早摸黑,臟了她一人,清潔千萬人。可從事環衛工作20年,獲得過無數榮譽的哈爾濱市“五一”勞動模範張志娟,在今年2月14日淩晨工作4個小時、又從中午開始連續工作8個小時突發腦溢血,雖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生活不能自理,就連治病的錢也都沒了著落。她所在的清潔中心領導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或視同工傷。
這話聽起來好冷漠。非要等工人幹得累死才算工傷,那還叫“傷”嗎?那叫“過勞死”,累得把命喪!
看到報道中丈夫過早去世、領著女兒住出租房、已經東拼西湊借了4萬多元,再也無錢二次手術而大哭不止的張志娟,只要是有一點同情心的人,都會感傷。這樣一位“非常優秀的環衛工人,是單位的典型,為城市的環衛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的勞模,也不免遭受如此委屈。這讓我懷疑,難道當時給勞模戴大紅花是一種形式?如今事過境遷,仿佛那些為單位爭光、為領導掙面子的事全都沒有發生過,當地就是這樣對待一個對社會有突出貢獻的人的嗎?你們的良心何處安放?
張志娟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溢血,我看是該享受工傷待遇的。不説她“光環滿身”市級勞模的待遇,就是一位普通清潔工也是享有這個權利的。我不知道張志娟單位的領導為什麼只見“死亡”認定條文,而不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七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條文,以及第十五條二款“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的條文?甚至更不敢提張志娟當日累計工作超過12小時、過度勞累導致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的事實?更何況,從報道看,她超時加班是“為城市行車安全去清雪,屬於公共利益”。就這一條,足以往“視同工傷”的規定上靠,如果這也不行,那依據《勞動法》對工作權、健康權和休息權的侵害賠償,更是不敢奢望了。
黑龍江是最早設立“環衛工人節”的省份,應該對環衛工人更加關懷才是,卻不料清潔中心不但將發病當晚送來的7千元錢硬生生地“催要”了回去,而且領導手一攤:“工傷和視同工傷都靠不上”。是真的“沒有辦法”,還是無心而為?本不情願提及去年那起發生在安慶的官太太“唱歌死”事件,相比類似“唱歌死”被認定為因公殉職,張志娟們是越發傷心透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