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住建部正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限制甚至清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對於“購置型”保障性住房(即經濟適用房)的再上市交易,《條例》擬規定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樓市轉讓。
其實,早在2007年,廣州就已對經適房的轉讓加以限制。根據當年12月起實施的“經適房管理辦法”,經適房屬於有限産權,不能出租;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若購房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由政府回購,回購時要扣每年1%的折舊費;若年滿5年後上市出讓,需要計算出讓總價與當初購買總價的差價,其差價的80%需交回政府作為土地出讓金。
我一直不太贊成時下各地“停建或緩建經適房”的做法,因為經適房是保障房的一個重要品種,即使有廉租房和公租房也無法取代經適房的功能。尤其是在政府發展保障房的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此階段適當地發展“購置型”保障性住房還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採取“斬腳趾避沙蟲”的做法停建經適房,就正中開發商的下懷,因為政府短期內難以投入足夠的資金髮展全部是租賃型的保障房,加快保障房建設的計劃就會打折扣。
我曾多次建議對經適房採取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大監管和懲處的力度,對違規房主不能僅僅取消5年申請資格,而要列為刑事犯罪案嚴懲;二是要限制經適房的流通,讓轉手者無利可圖,在制度上消除“權利尋租”之機。很高興,後一條國家層面已在推動,希望能儘快落實。
但經適房“封閉運作”的機制最好不要過於單一,僅僅局限于政府回購,應允許多種形式同時並存,供經適房的出讓方和購買方選擇。比如,除政府回購外,還可考慮建立專門的保障房交易市場,允許符合申購條件或退出條件的買賣雙方進場交易,由於只有符合經適房條件的人才能接盤,故在此交易的二手經適房不大可能賣到像普通商品房那樣的高價,從而也達到“限制牟利空間”的目的。當然,若房主仍想直接進入商品房市場轉讓,也可參照廣州目前的做法收取差價的80%作為補繳地價。這樣的經適房“封閉運作”機制會更靈活、更富效率,也更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