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民航業和電信業有一比,這兩個行業都有廣泛的消費群體,都有很強勢的不容侵犯的行業規範,市場上都有不同的公司甚至激烈的競爭,但更多時候仍然讓人感覺壟斷無處不在。在某些與消費者爭利的環節上,因為有行規做後盾,且沒有更強大的外力給予約束,他們以市場行為的姿態作出的讓步往往顯得輕描淡寫。這則關於航空托運作李丟失賠償標準低的新聞(本報今日4版報道),即是面無表情的行規之下,我們難免遭遇的諸多惱人現象之一,雖然隨處可找出防丟失的注意事項,但毋庸諱言,大多也僅僅是希望各位躲著行規走的無奈建議。
按説,行規這個東西,和法律不同,作為消費者,理論上講是有“不選擇”權利的,如果你利益受損覺得不爽,也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事實上,極少有人能做瓦爾登湖邊的梭羅,如果手機一天不響很多人都會坐立不安。經濟社會發展的代價之一,就是個體生活獨立性不斷式微,我們的吃穿住行,都必須依賴他人。我們都是被綁架的消費者,了不起編個“移動老總上公廁”的笑話自己樂一樂,樂完了還是不得不在行規裏躲閃著小心消費。
如上消極的説辭,與我們嚮往的公平離得太遠,但並不表示公平不可企及。尤其是企業責任小而行政責任大時,消費者對公平的追求已遠非道德指責能夠涵蓋。回到托運作李丟失這件事上,承運企業有賠償標準作依據,問題的關鍵看來出在標準本身。一部十多年前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沿用至今仍無變化,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民航總局顯然有作為不到之嫌。
無論是鐵路、航空還是電信業,大眾之所以對他們的行規多有指責,除了對這些行業消費依賴性較高外,還有一個原因是,企業或行業的規範本身有決定權,消費者的消費權利更多地是由企業和行業劃定的。我們揣測,這些行業的共同特點,是都有政企合一的歷史背景,政企分開後,從企業一方説,自主運作無疑激發了市場活力,如果思維不轉變,市場規律自然會作為調節杠桿;但被劃歸行政的那一部分職責,在管理和服務的意識和手段上,顯然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其中應包括對公眾利益的看護不到位之處。只有這些行業的行政管理者提高服務意識和行政能力,尤其是提高對自身職責的認識,才可能為消費者鬆綁,為消費公平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