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上幾乎每天都會出現有關犯罪的“壞消息”,這些“壞消息”的主角又似乎都有一個共同特徵——性格內向。比如:
北京青年楊佳,持刀闖進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砍死砍傷10名警察。經初步查明,楊佳父母離異,性格內向。
中國政法大學四年級學生付成勵,在課堂上殺害了正準備上課的教授程春明。事情發生之後,學校當局稱付成勵性格內向……
還有太多“壞消息”的報道,標題直接標明“性格內向”:《高三補習生校園內捅死老師續:疑犯被指性格內向》、《許詩佳被害案:殺人疑犯性格內向,不愛説話》、《故宮盜竊犯稱臨時起意,性格內向脾氣暴躁》……
説實話,在筆者成長的過程中,周圍人對我的評價也多是“性格內向”,學生時代我曾有過自卑感,想改變性格,無奈本性難移。今讀新聞,我擔心諸如此類的報道,會不會加重“性格內向”的“刻板”印象,讓大眾誤以為,性格內向的人更易走上犯罪道路,進而産生一種道德上的價值判斷。
現實中,對性格內向與外向的價值判斷似乎早已涇渭分明。性格外向者往往多與陽光、積極、靈活等正面詞相關,而內向者往往與孤僻、冷漠、陰暗等相關,這很容易對性格內向者形成一種壓力或打擊,不僅是處於青春期的學子,連職場人士也會有這方面的困擾。
事實上,心理學家榮格把性格分為外傾型與內傾型,其初衷並非區分好與壞,而是分析一個人的行為特點是傾向於哪一類,以便更好地去了解自己。況且,評價一個人本就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內向與外向這種二元對立的概念劃分,也根本無法客觀、真實、全面地解釋一個豐富、立體多維的人。
日本心理學家山根清道在《犯罪心理學》中説:“人格或人類行為的類型化,當然不能像動植物那樣,根據有蹄或無蹄或葉子的形狀來分類。尤其是在對犯罪者進行分類的類型化中,存在著比一般人格的類型化更多的困難。”令人不解的是,報章緣何總喜歡用“性格內向”這個標簽?在沒有嚴謹的分析、調查、論證之前,我們是不是可以冒然將一個人的內向性格和犯罪直接聯繫起來?早在19世紀,犯罪偵探學之父漢斯 格羅斯在其《犯罪心理學》中就説過:“是否每一行為都是作案者總體特性的體現,我們不得而知。行為和特性是不是相互關聯的一組概念?……只有當確定行為特點與某人的人格特性有關時,每個特殊的行為才是可信的。”
確定犯罪者性格與行為之間的關聯,這是刑偵專家的事。但常識表明,一個最終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背後的原因是極其複雜的,可能是社會的、家庭的或個人的原因,可能是遺傳的或後天習得的,可能是偶然的或必然的,也可能是蓄謀已久或一時衝動。媒體喜歡將之簡單歸結為“性格內向”,一是因為我們社會形成的對“性格內向”者的負面評價,正好符合對犯罪者的道德譴責;再者,這種簡單歸因也符合讀者“快餐化”閱讀的心理期待,它省略了犯罪者曲折、複雜甚至可能毫無邏輯性可言的犯罪心理過程。
“性格內向”究竟從何時開始隱含負面因素已無從考察,媒體濫用“性格內向”必然加劇這種刻板印象,看待“性格內向”者的“有色眼鏡”就很難摘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