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濟南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根據民政部1998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週期。全國不少地方,已經開始出現公墓20年使用期屆滿,面臨續收管理費的問題。(4月1日《新京報》)
我們不能一味認為20年墓地使用期限就完全不合理,但對於 “入土為安”的死者而言,又確確實實是一種極不合理的煎熬。20年大限一到,如果沒有續費,很多逝者將面臨“死無葬身之地”之虞,這不是對“死者”的巨大考驗嗎?
人終有一死,不在乎葬于何處和如何安葬,但大多數人還是希望有一塊墓地安身。在這樣的觀念之下, 20年的墓地使用期限,不僅對已安葬的死者是個考驗,最終也會考驗生者。一是生者會為自己死後的墓地安葬時間短而擔憂;二是死者的子孫後代也將背上給先人續費的負擔。以20年為例,其父輩剛剛作古,自己也要面臨這一問題,如果不無意外的話,20年或若干個20年之後,某一後代子孫將背著數十個甚至更多的上代人的墓地續費壓力,讓人情何以堪?
因墓地20年大限的問題,近年來,無人認領的骨灰盒每年遞增,已成為陵園管理遇到的一大難題。這種狀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這一問題也不能再成為考驗生者和死者的最大難題了。有必要像《物權法》中規定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那樣,規定自動續期的權利;要麼就允許死者生前可以“多購買一些使用年限”,而不僅僅是20年;要麼就是購買者一次付費之後,有部門來承擔永久性的集中保留義務。這種“不上不下”的懸空權利最令人揪心。
有恒産者有恒心。房産如此,墓地也是如此。將一種公民的基本權利固定下來,而不是以一種長期付費的近乎租賃的方式存在,不僅會讓生者安心,死者也會心安。(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