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常常提高女生錄用標準,‘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仍是一些單位招人用人的潛規則。一言蔽之,破除“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潛規則不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勵措施,從而讓女性求職者切實感受到公平的春天。
“一些用人單位常常提高女生錄用標準,‘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仍是一些單位招人用人的潛規則。”昨天上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15位委員圍繞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作大會發言。全國婦聯副主席孟曉駟在發言中建議增加就業性別歧視案由,以促進就業性別平等。(3月9日《南方都市報》)
“武大郎”有武大郎的長處,“穆桂英”有穆桂英的短處,很難説誰高誰低,用人單位理應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可事實上,卻是普遍存在“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的就業性別歧視潛規則。據全國婦聯、國家統計局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56 .7%的女大學生在求職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城鎮在業女性曾“因性別而不被錄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類男性的4 .3倍。一些用人單位更是故意提高女性就業門檻,以此來嚇退女性求職者。
“伯樂我來了,你在哪兒?”在日前鄭州舉行的就業招聘會上,一位女生打出的求職廣告引得應聘者紛紛駐足圍觀。這是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自我“調侃”,也透出了諸多的無奈和辛酸。“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的就業性別歧視潛規則,何時才能破除?
就業性別歧視由來已久,當然,也不只是限于性別,其他方面的就業歧視也存在不少。就業本不應該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就業性別歧視,不僅損害社會公平,也挫傷了女性就業的積極性,還可能助長“學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觀念,甚至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而打破“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的就業性別歧視潛規則,首先,需要法律彰顯威力。孟曉駟委員建議修訂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就業性別歧視案由,規定就業性別歧視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明確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最低賠償標準,併為貧困女性提供相關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這是值得肯定的建議,這也是從法律上保護女性的就業權利。其實,如果不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女性求職者想要打贏官司,是不太現實的。她們也只能無奈默默承受。女性維權的示弱,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助長了單位就業性別歧視的囂張。
其次,還需要有激勵機制來鼓勵企業聘用女性。女性就業,對於企業來説,會增加一些成本,在工作安排上也會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我們實在不能忽略,也應該體諒到企業的難處。因此,很需要對企業實施一些獎勵措施,比如減免稅收等等,另外,多提供一些託兒服務、社區服務,讓女性能夠從繁重的家務中解脫出來,也免除了用人單位的後顧之憂。
當然,企業更應該轉變觀念,不能死盯著女性員工的“弱點”,更應該看到其“特長”,而企業中只有男性員工,也是不可想像的。一言蔽之,破除“寧用武大郎,不選穆桂英”潛規則不僅需要法律,而且也需要激勵措施,從而讓女性求職者切實感受到公平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