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確,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家庭暴力情況或疑似家庭暴力情況的,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8月25日《長沙晚報》)
“學校、醫院發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這一新聞昨日一經傳播,就立即成為熱門話題,有網友甚至用“民心所盼”來表達力挺之意。事實上,對家暴説“不”,近年來我國的法律一直在持續發力。比如,繼2001年的婚姻法首次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後,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了知情人有權利和義務對家暴行為及時報案。此次,反家暴法草案進一步明確“發現家暴不舉報或將擔責”,無疑是在反家暴上的又一次法治發力。
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本應充滿溫馨,但卻被家暴傷得很深。一項最新權威數據表明,我國至少有0.81億個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約佔全國家庭總數的三成,同時至少有10萬個家庭不堪家暴而最終解體,且90%施暴者為男性。家暴不僅使受害者身心備受摧殘,被加害者或受“家庭暴力文化”浸染的未成年人,也極易成為潛在施暴者。在以往的新聞報道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受害者包括未成年人因長期遭受家暴而心理畸形,甚至滑入犯罪深淵。比如上海56歲的施某不堪30年家暴,去年5月20日淩晨舉起鐵錘砸向熟睡中的丈夫張某,辯護律師稱她就是因“受虐婦女綜合徵”暴發而犯罪。
家暴成為法治背景下的社會隱痛而難以祛除,原因何在?首先,受“家醜不外揚”舊觀念的影響,遭受家暴的家庭弱勢成員,大多寧願獨自咽下苦和淚,也不願意拿出法律武器求公道。此外,諸如精神暴力、經濟家暴等冷暴力,傷人于無形,維權不易,取證更難。特別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中,尚無明文規定“對治家暴有責任的單位和責任人不作為將問責”,使得一些本來就奉行“對家事避而遠之”理念的單位和責任人,借“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名,漠視家暴行為,直接導致一些家暴行為綿綿不斷,成為整個社會的隱痛。
“學校、醫院發現家暴不報案或將擔責”,無疑是治家暴的重要舉措。家庭弱勢人員中,無論是小孩、還是老人或婦女,遭家暴受傷後,除了求醫或上學外,大多別無其他的求助或逃避方法,因此最容易被學校老師及醫院醫生發現。在發現家暴方面,這些機構與個人具有明顯的職場優勢,一則他們有機會與家暴受害者“近距離接觸”,二則均有責任保障學生或患者的身心健康。倘若他們對家暴“熟視無睹”的話,無疑是對家暴行為的公然縱容,也有悖其職業道德。
當然,反家暴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醫生、教師等專業工作者摒棄陳舊觀念,認識到家暴不再是“關到府的家務事”,更需要社會各方合力圍剿,協力遏制,久久為功。但是,用法治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人員”築成安全網,無疑將是遏制家暴行為最持久最強大的力量。(屈金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