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12月22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做出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將稅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12月23日《新京報》)
民眾向政府納稅,政府用稅收為民眾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在某種意義上,這就是政府與民眾之間最重要、最本質的關係。顯然,因為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徵什麼稅、徵多少稅不能由政府説了算,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確定,即“稅收法定”。
“稅收法定”是國際通行原則,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實際上給“稅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據。
但眾所週知,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餘稅種均以國務院出臺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徵稅,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徵稅由政府説了算,弊端多多,這從前不久成品油消費稅兩次上調即可見一斑。
有關部門兩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爭議。而有關方面這樣做的依據,是《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可是從情理的角度講,成品油消費稅調整涉及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豈能想調就調、想調多少就調多少?符合稅收法規卻不符合情理,這一矛盾和尷尬,正是緣于消費稅並非“法定”——如果消費稅由全國人大立法確定,那麼其稅率的調整就不大可能“由國務院決定”。
實際上,“稅收法定”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已經達成廣泛共識: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稅收法定”第一次寫入黨的重要綱領性文件;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而“稅收法定”無疑是依法治國最重要的體現;今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財政部部長樓繼偉隨後表示,今後要加快立法程式,逐步把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稅收法定”的共識已經達成,而且“路線圖”已經明確——一是將目前的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二是今後開徵新稅種須經全國人大立法,即“老稅老辦法、新稅新辦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目前所缺少的是具體的時間表和雷厲風行的行動。
“稅收法定”的實質,就是把政府徵稅的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在這個意義上,立法法修訂擬將全國人大的稅收立法權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稅率等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是向“稅收法定”原則又邁進了一步。我們有理由為此感到高興,同時希望“稅收法定”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讓這一原則早日落地生根。(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