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學習國外鑒定市場化經驗的同時並未看到,這些國家重視鑒定的市場化也重視非盈利的公益鑒定機構的建設,重視司法機關對鑒定機構的約束與監督。
媒體報道,霍先生妻子兩年前騎車與一小型客車發生碰撞,手鐲破碎。今年8月,玉鐲送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霍先生繳了2萬元鑒定費。9月初,鑒定結果出來,玉鐲價值在1.5萬到2萬元之間。法院據此做出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共計12261元,財産損失2000元,玉鐲損失2萬元,鑒定費2萬元由被告負擔。司法鑒定費甚至高於鐲子自身的價值,這讓霍先生想不明白。
小小一個玉鐲,鑒定的費用是如此之高,令人驚愕。雖然鑒定機構列出種種理由説明其貴得有理,但從市場行情來看,正規檢測機構的玉器品質鑒定一般是200元一件,甚至許多珠寶商家為吸引顧客,紛紛推出免費珠寶鑒定的優惠,司法鑒定只不過多了個估價程式,怎麼會比市場價高出這麼多。
類似的高價司法鑒定並非孤立個案。幾年前,為減輕民眾的訴訟成本,相關部門出臺了諸多降低訴訟費用的舉措,結果訴訟費確實降低了,很多案件收費甚至低到只有十來元,但是,只要案件一涉及司法鑒定,訴訟費用頓時飆高,鑒定費動輒上千元的現實中比比皆是,有些與公司財務相關的司法鑒定,鑒定費甚至高達幾萬、十幾萬元。
出現這樣的問題,其實不令人意外,鑒定機構作為市場化主體,把贏利放在了第一位,自然會想方設法創收。市場上可選擇的鑒定機構雖然很多,但在法院的指定下,鑒定機構其實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處於壟斷地位,所以並不擔心高價鑒定費嚇跑當事人。
針對司法鑒定費增加民眾訴訟負擔的日益嚴重,有學者提出,司法鑒定不該走市場化之路,司法鑒定是司法權的一部分,應當由國家買單。
從世界的經驗看,司法鑒定的體制有兩種,一種是德法等國的模式,主要由國家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統一承擔司法鑒定職能,一種是英美的模式,主要採取由市場化主體承擔的分散鑒定體制。應當説,這兩種體制各有優劣,並不是説市場化就是錯誤的。此前我國之所以推動司法鑒定社會化的改革,也是為了改革公、檢、法“自偵自鑒”、“自訴自鑒”、“自審自鑒”的弊端,實現鑒定的中立,這樣改革的方向當然正確,不該推倒重來。
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學習英美等國的市場化經驗的同時並未看到,這些國家重視鑒定的市場化,也重視非盈利的公益鑒定機構的建設,重視司法機關對鑒定機構的約束與監督。例如在國外,當事人自主委託鑒定時,鑒定機構雖也是由法官指定,但鑒定費卻是由法官確定並通過法院支付,也就是説,鑒定人和當事人之間沒有委託關係和金錢接觸。這樣的模式避免了鑒定機構“拿人錢財,替人牟利”的可能,也通過法院對鑒定機構的收費合理性審查,降低了鑒定費用。
價格過高的司法鑒定,吞噬了司法便民改革的成果,如今已成了民眾司法維權的攔路虎。在推動司法鑒定機構走向社會化的同時,如何通過行政指導和規制,實現司法鑒定的準公益性,這應當儘快提上日程。(陳偉 法律從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