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劇院工程業主委員會工程部原部長朱正林在職時,曾給北京市紀委寫“檢查”,稱自己與某公司沒關係。退休後,這位曾寫“檢查”的幹部卻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自己佔有60%股權。前不久,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援朱正林佔有涉事公司60%的股權。這家公司的敗訴股東稱,“幹部做檢查,但檢查完該怎麼樣就怎麼樣。這是鑽空子,是游離于黨紀、國法之間”,並表示不服法院判決。(9月3日《中國青年報》)
在朱正林案件中,不只是敗訴方表示不服判決,就連朱某本人也不得不承認之前的所謂“檢查”,是“為規避黨紀處分,做出的虛假陳述”。這是一個特殊的案例,朱正林向組織作過保證,不經商辦企業,最後為一己私利竟發展到了對簿公堂,確實過於荒唐。
朱正林案從情理、國法等方面顯現出了諸多問題,值得作為轉型期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而從黨紀的角度看,至少暴露出了兩個問題。
一是某些黨員幹部通過欺騙紀委逃避黨紀處分。《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朱正林曾為某部委的副司局級幹部,其後又是中國華電房地産公司副總經理、國家大劇院工程業主委員會的工程部部長,按要求不應該再經商辦企業。但朱正林在位時,通過向紀委寫檢查的方式來撇清與其實質上佔大部分股權的企業的關係,目的只是為了欺騙紀委,為了逃避黨紀處分。
朱某欺騙紀委之舉,恐怕不是個案。比如,按慣例,黨員幹部每年都需要向紀委進行述廉或者進行大事報告,主要是講清楚自己是否以權謀私、是否收受賄賂、是否違規違紀之類。但有多少黨員幹部是實事求是上報呢?作為反證的例子是,至少落馬(包括未落馬)的貪官都採取了欺騙紀委的方式矇混過關。
再比如,近年來開始,紀委實行了廉政資訊採集工作,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以及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有多少人按紀委的要求辦事了?關於房産資訊,前不久就有報載,在某些央企中流行“不知怎麼填,那就填一套”的説法。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涉嫌嚴重違紀落馬後,也被曝擁有十幾套房産,但上報時卻只填了一套。
二是欺騙紀委顯示出了貪官們“齊人攫金”的心態。如果齊人攫金之時,是徒見金不見人,顯得有點癡傻的話,那麼貪官們一心只念子女玉帛之寶貴,徒見金不見黨紀,簡直可説是喪心病狂。
為何貪官攫金不見黨紀?為何一些領導幹部在上報個人事項時敢於弄虛作假欺騙紀委?除了他們自身組織紀律性不強以外,還因為目前我們還缺乏及時發現瞞報資訊的機制,以及發現弄虛作假後沒有進行嚴厲懲處。除非因其他因素導致落馬,一般很少發現這些“作假”,而即使被抽查發現,多數也就勒令退回重寫,批評教育了事。
為遏制一些黨員幹部敢於欺騙組織、弄虛作假騙紀委的歪風,應建立常規抽查核實機制,並建立瞞報資訊追責制,加大震懾力度。以朱正林為例,當初正是通過欺騙紀委,才取得相應的職位、權力和各種福利,才得以如魚得水經商辦企業,這正是違規之下的魚與熊掌兼得,難道不應該剝奪麼?假定領導幹部只填了一套住房,以後查出的多餘住房一律降職甚至免職的話;假如黨員幹部稱沒有經商辦企業,事後浮出水面的相關股權、企業資産也同樣降職或免職沒商量的話,試問,誰還敢玩弄“在職騙紀委 退休要股權”之類的把戲呢?(嚴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