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立法的過程也是對國家權力進行優化、整合的過程。加快制定專門的反恐法,才能有效預防、依法反恐、展開國際合作,並在法治框架內開展應急處置、善後恢復等工作
自去年以來,暴力恐怖勢力相繼在我國北京、昆明等地實施嚴重暴力恐怖犯罪,並以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為侵害對象。應對嚴峻的反恐形勢,需要站在全國的高度,對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統籌立法。
習近平總書記在新疆考察時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體系,堅持專群結合。在這一過程中,法律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這一方面是由於在一個法治社會,對任何製造恐怖事件的個人和團體,都需要動用刑法予以懲治,以確保正義的實現;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可以發揮預防作用,不僅對恐怖分子有特殊預防作用,對社會上有可能去從事恐怖犯罪者也起到一般預防,而刑法通過適當的提前介入,及時發現恐怖組織和活動,更能防止恐怖活動的進一步發生。
統籌立法的關鍵,在於改變目前分散的、碎片化的立法現狀。我國除了2011年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這樣一個綱要性立法文件外,尚無專門的反恐法。發揮反恐職能的法律條款散見於眾多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例如,涉及反恐工作機制的有武裝警察法等,涉及應急處置的有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涉及制裁的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涉及恢復和重建的有國家賠償法、民法通則等。然而,上述法律中的反恐內容並未能包含反恐工作的全部問題,難以為反恐工作提供完備而有針對性的立法保障。
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完整的反恐法,勢在必行。反恐工作包括組織、預防、處置、制裁和恢復等多項內容,涉及的社會關係複雜,面臨的難點多,涉法性也越來越強,這些問題錯綜複雜地交織在一起,僅僅依靠傳統的某一部門法或某幾個部門法來調整,或是依據有關文件或預案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制定專門的反恐法,才能依法反恐,在法治的框架內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善後恢復等工作。
反恐立法屬於國家事權,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國家反恐立法出臺後,地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來具體落實和實施反恐法。同時,立法過程中也應重視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包括如何使反恐法與相關法律在形式和內容上有效銜接,在遇到個別難以回避、確實存在交叉和矛盾的問題時,需要立足憲法、運用好立法技術,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先法的思路來妥善作出處理。
反恐也離不開國際合作,而高度重視反恐工作並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2001年“9 11”事件後,聯合國安理會相繼通過了關於反恐的若干決議,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通過專門立法來促進反恐工作的開展,許多國家的反恐法都規定不得將恐怖活動犯罪視為政治犯罪,不得授予恐怖分子以難民資格或不得對恐怖分子進行政治庇護。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法,有利於對恐怖分子的抓捕和引渡,同時對國外移民機構發出明確警示,防止其將刑事犯罪與民族、宗教問題相混淆。
恐怖主義活動具有殘暴性、突發性、隱蔽性和不可預測性的特點,發生的時間、地點、侵害對象都難以預測。因此,反恐立法的過程也是對國家權力進行優化、整合的過程,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要之舉。同時,在國際社會強調充分保障人權的政治環境下,既要確保嚴厲打擊恐怖主義,又要做到充分保障人權,嚴格控制對公民和社會權利的限制,建立相應的監督、救濟和補償機制,這需要我國在反恐立法中慎重作出平衡。(劉仁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