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發後,當地5戶居民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自來水污染事件,是大規模的環境污染事件,大量的居民都是受害者。按照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的説法,此次超標事件被發現是一次純屬偶然的檢測,按照正常程式,水質是半年一檢測,3月初檢測結束後,下一次檢測應是半年後的9月份,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副總經理閆曉濤説,苯無色,有芳香氣味,如果沒有及時檢測出來,蘭州市民就是喝了半年也不知道,説不定還會説水有一種香味。面對這種近似無恥般的洋洋得意,蘭州居民除了喝到苯超標的污染水的憤怒外,怎能不徒增擔憂和恐懼——不知道哪一天,超標的自來水又會從水龍頭裏面流淌出來,因為他們不知道,沒人讓他們知道。
面對事實上的身體傷害和潛在的心理傷害,居民們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告上法庭,無非是想要討個説法,要求賠償。可討個説法咋就這麼難?沒錯,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可是這些居民是利害關係人,對他們而言這不僅僅是公益訴訟,更是侵權訴訟,他們要求的侵權賠償數額僅針對自身受損的權益,這樣的民事訴訟都無法立案,還要法院做啥?環保局倒是屬於“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是它會去起訴自來水公司嗎?
關於水污染的環境公益事件頻頻發生,但是與環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而且屢禁不止形成鮮明對照的,卻是環境污染訴訟的缺位。導致侵害公民權益的相關企業往往接受行政處罰,象徵性地交點罰款就可以過關。就以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來説,不但居民的民事訴訟應該立案,更應該為集體公益訴訟創造條件。1993年美國加利福尼亞的辛克利鉻污染訴訟案,值得借鑒。在律師事務所做文秘工作的艾琳 布洛科維奇偶然發現,美國太平洋天然氣和電力公司嚴重污染了地下水,導致辛克利地區居民癌症高發。艾琳獲得當地643人的簽名支援,承擔了集體訴訟,結果讓太平洋天然氣和電力公司賠償給受害者3.33億美元,創造了美國訴訟史上的賠償金額之最。這一訴訟為辛克利小鎮的居民討回了公道,捍衛了小鎮居民的環境安全權、健康權,而且使得太平洋天然氣和電力公司和類似的企業再也不敢污染環境。
如果我們的污染企業要面對大規模的公益訴訟,要付出天價的賠償,還敢繼續這麼幹嗎?行政處罰過輕,受害者又無法通過法律渠道討個説法,獲得賠償,在這樣的局面下,污染行為怎麼能禁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