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護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首先需要頂層的制度設計,制度出臺後,更需要地方政府積極承擔起對每個孩子的責任。
記者20日從相關部門獲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於今年年內出臺。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稱:“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傷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行政干預的核心就是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據新華社)
近年發生的一些惡性傷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屢屢引發社會上關於剝奪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的討論,譬如:去年南京兩女童餓死家中;近日西安一名7歲女童離奇死於家中,警方初步判斷是饑餓致死,其母親疑似患精神疾病。剝奪失責父母的監護權,是國際通行做法,其目的不僅僅是“對類似行為起到震懾作用”,而是讓國家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責任。人們對於這項政策的最大擔心也在於,失去原來的監護人後孩子誰來管。建立國家監護機制勢在必行。
首先,我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履約國,承擔起對兒童的國家監護,是一項國際責任。而目前,我國民政部門只是對生活困難的兒童進行週邊的救助、幫扶,而沒有以國家的名義行使監護的職責。而在英國,英國女王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在香港,是社會福利署承擔最終監護責任。
我國目前的法律也有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條款,但並無可操作的具體規定。而這正是建設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的重點所在。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監護干預制度由這幾環構成:發現報告——調查核實——訴訟——善後安置。
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常發生在家庭內,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基於此,澳大利亞等國制定了強制報告制度,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和涉及兒童保護的社會工作人員如幼兒園老師、醫生,如果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尤其是家庭成員的侵害行為,有義務向相關部門報告。
發現報告是干預的起點,之後還應有專門的部門受理,並進行調查核實。每個國家負責調查和後面提起訴訟、安置等系列工作的部門並不一樣,在我國未來的制度設計中,建議由民政部門擔負這些職責。
訴訟是核心環節。社會保障部門在對失責父母提起訴訟時,不僅要提供調查結果、要求剝奪其監護權證據,同時也要提供對當事兒童的善後處置方案。同時,由專家學者、社會組織組成的第三方,也應對接收機構或寄養家庭進行評估。這樣,法院才能夠做出真正對未成年人有利的選擇。
未成年人的善後安置應由政府負責統籌。福利院、社區都是可選項,更合適的是寄養家庭。不過,我國目前的社區保護機制仍不健全,寄養家庭制度也未普及。現有狀況下,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兒園的相關職能。對失去監護人又暫時沒找到新監護人的孩子,交由定點的幼兒園照料,政府給予政策與資金扶助。
國家監護機制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建立起來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頂層的制度設計,制度出臺後,更需要地方政府積極承擔起責任。讓所有孩子的成長,都有國家的力量托底。為每個生命兜底的責任意識,才是制度建設的真正動力。(孔維釗 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