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楊漢忠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據檢察機關查實,楊漢忠在案發前夥同其親屬、情婦、司機等人,共收受和索要分佈于內蒙古、北京、山東、廣東、海南5省的房産21處,總價值達2289.2萬元。(10月4日新華社)
被稱為“21套房”書記的楊漢忠,是近幾年落馬的“房腐官員”的典例。楊漢忠們熱衷於收受房産,是因為這種貪腐形式比直接收錢更隱蔽,而且還能坐享房産增值的利潤。毫無疑問的是,“房腐”本質上是“權腐”的衍生物,貪腐官員非法獲得的每套房産,都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亂紀行為的證據。
檢視楊漢忠案的細節不難發現,“身邊人腐敗”是讓他成為“21套房”書記並最終落馬的關鍵原因。正因頻繁夥同親屬、情婦、司機等人瘋狂受賄,楊漢忠才在人生巔峰折戟官場,而那些扮演貪腐代理人和二傳手的“身邊人”,則是讓他墜入腐敗深淵的推手。楊漢忠落馬,再次警示了“身邊人腐敗”的危害。
檢索媒體報道可知,與楊漢忠案情節類似的“身邊人腐敗”現象,早已成為官場一景。很多官員的親屬、情婦、司機、秘書等,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隱性權力,扮演權力掮客大肆弄權斂財。從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與其兩任秘書的腐敗案,到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與其秘書及家人的腐敗案,再到溫州“女巨貪”楊秀珠原司機貪污案,概莫能外。
查處和防範“身邊人腐敗”,管好領導幹部的“身邊人”,應成反腐倡廉工作的題中之意。
具體來説,防範“身邊人腐敗”亂象,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其一,完善監管制度,將領導幹部的“身邊人”納入監管體系。《國務院工作規則》雖然要求官員“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監管制度,把官員“身邊人”的“權力”也關進籠子。
其二,鼓勵立體監督,完善問責制度。問題官員及其“身邊人”涉貪涉腐,最終往往都會落實為存款、房子、豪車等財産,如果能夠創造條件讓公眾、媒體更好地對官員的周邊進行監督,更便捷地對可疑官員進行檢舉,出現“身邊人腐敗”的概率會小很多。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充分公開,監督才不是一句空話。與此同時,一旦出現“身邊人腐敗”事件,對涉事領導幹部也應進行嚴厲問責。
除此之外,還要改革用人制度。許多領導幹部的秘書、司機等工作人員多年不換,容易在長期的貼身跟隨中結成貪腐共同體。因此,在官員調任、升遷等過程中,可以考慮建立輪換機制和回避機制。□湯嘉琛(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