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讓法院為違法行政“背書”?

時間:2013-09-22 14:23   來源:新京報

  應改革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做法,案件管轄不再以區劃來確定。

  日前,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及省高院在向該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時,披露了行政案件的一些問題,比如,在多起因土地徵收程式不合法引起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領導甚至“一把手”隨意出面干預案件,有些還以政府名義發函要求法院考慮其不得不違法的苦衷,甚至對法院受理有關起訴提出嚴厲批評(據《南方都市報》)。

  這是一些地方“民告官”的真實寫照,法院面臨案件“收不進、審不好、出不去”的困境。“收不進”非法院主觀上不想受案,而是需要面對一些地方黨政機關設置的“土政策”,甚至還會在受案問題上面臨“嚴厲批評”和責難;“審不好”並非法官能力不夠,而是一些地方黨政領導的批示、招呼甚至“一把手”出面干預,有的還以政府發函的形式公然“求情”;“出不去”並非法律設置的兩審終審不管用,實在是一些地方法院和政府“官官相護”,導致申訴陳情不斷。

  這種現象並非廣東所獨有,在其他地區也不同程度存在。之所以造成這種狀況,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方面,司法權運作存在地方化傾向,由於受種種歷史和現實的制約,司法的獨立個性長期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維護和保障,以致在一部分地方黨政官員眼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既然叫地方法院,那就是為地方利益服務的法院,與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並無區別。

  另一方面,對行政審判的監督制約不夠科學規範。比如,在很多地方,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甚至連鄉政府也審不了,受案和審判要看鄉政府的臉色。原因就在於,縣法院被作為縣直屬部門,在各種考核中要接受鄉政府以及其他兄弟單位的打分、劃圈考評和監督,因此,打分和裁判權的勾兌,“哥倆好”成為法院與行政機關的自然選擇。

  司法權本質上屬於中央事權,被“地方化”的傾向和問題也並非今日才有,有關方面其實也一直在努力解決。最高法院先是探索交叉管轄、提級管轄和異地管轄,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緩解了基層政府隨意、普遍干預司法的問題。經過實踐,又在今年年初克服阻力,推出了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權試點工作,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實現了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區域與行政區劃的有限分離,儘量避免行政對司法的干預。

  但廣東的這份報告説明,現有行政審判機制的調整和改革,作用範圍和程度依然有限。可見,推進行政審判“釜底抽薪”式改革勢在必行,以確保憲法法律明確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得到切實落實。改革的方向,在體制機制上,加強頂層設計,改革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做法,案件管轄不再以區劃來確定,使地方法院脫離地方黨政機關序列,司法權真正回歸中央事權。同時在保障上,將審判工作經費全部納入國家預算,人財物的管理與地方脫鉤,使法院有底氣、有能力排除地方干擾,實現司法公正。(劉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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