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錦旗”只是一種“尖銳批評”

時間:2013-05-31 11:26   來源:廣州日報

  去年3月,長沙市民浣鐵軍等人向長沙市信訪局贈送諷刺錦旗,隨後參與送旗的兩人被行政拘留9天。兩人結束拘留不久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長沙岳麓區法院和長沙市中院一、二審判決皆認定原告敗訴。

  群眾給行政機關送蘊含諷刺意味的“另類錦旗”,引起好奇群眾圍觀,有沒有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未免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冤主”給行政機關送“另類錦旗”,肯定希望擴大輿論影響,從而達到施壓的效果,因此也可能存在要將事情鬧大的主觀故意。恰好行政機關人員“不解風情”,拒絕收旗,論辯、僵持之間,引起群眾圍觀,很正常。要説完全沒有影響“工作秩序”那不是事實,定性為“擾亂”也説得過去。

  如若將視線放平,我們就能發現,群眾給行政機關送“另類錦旗”根本沒啥大不了。首先,批評行政機關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雖然“另類錦旗”暗含諷刺意味,誰説諷刺就不是批評呢?頂多比較另類罷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2月6日與黨外人士共迎新春時説,“要容得下尖銳批評”。“另類錦旗”也許只能算作群眾的“尖銳批評”。

  其次,送錦旗是一種溫和表達意見的行動,沒有任何的非理性成分,哪怕引起群眾圍觀,那也不完全是送旗者的責任。要是涉及單位大大方方將錦旗“笑納”,就不至於引起圍觀,從而影響辦公秩序了。同樣面對群眾送到府的“另類錦旗”,不同的處理方法,效果截然不同,高下立判。近年來,不少地方都發生過群眾給政府部門送“另類錦旗”的現象,有些地方還出現送垃圾、時鐘、鴨梨、皮球等等,寓意更加直白。值得一讚的是,許多行政部門都很有“雅量”地接下令人尷尬的“禮物”,沒有出現太大的衝突。

  大方地接下,還不是最高境界。2011年1月,海南農民把“村民心中最不作為獎”錦旗送給一鎮政府,該鎮政府不僅接下錦旗,還將其挂到墻上,“作為鞭策”。將壞事變好事,化腐朽為神奇,不得不佩服該鎮領導的智慧與勇氣。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機關也是,工作有過失,群眾有意見,亦屬正常。群眾提意見,並非總是和風細雨,有時也可能會失之尖銳、偏激——尤其是合理訴求一再得不到正視——讓人下不了臺。但是,只要本著督促政府機關改進工作作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善意,並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理性地表達,哪怕其方式讓人難堪,作為負責任的行政機關,都應採取“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一貫原則,認真聽取,予以包容。

  動輒以“擾亂正常工作秩序”之名對到府提意見的群眾進行管治,既掩蓋了行政機關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失去了自我修復的機會,更激化了幹群矛盾、惡化了魚水關係、損害了政府形象。官民之間恒常的雙向溝通與真誠的良性互動,是消除隔閡、取得共識、共建和諧的基礎,必須倍加珍惜,而不是相反。(練洪洋)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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