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司機是受縣委書記指使去購買假軍車牌,則縣委書記屬教唆犯;若縣委書記明知自己的司機要去購買假軍車牌來使用,而不去制止,則成立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犯罪。
據央視報道,遼寧西豐縣委書記閆立峰違規坐豪車、套用武警部隊假軍車牌的公共事件,有了新進展。鐵嶺市委宣傳部表示,閆立峰超標配車,使用套牌情況均屬實。目前,調查正在深入,會給公眾一個交待,但暫時還不適合公佈具體細節。
現在該事件的性質已經明朗,其中的超標配車問題屬於違紀,由鐵嶺市委機關調查,依紀處理,沒有問題;但使用假軍車牌則涉嫌成立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已經不是市委機關的管轄範圍,而應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追訴程式。
關於軍車牌,只要有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5種行為之一,即成立犯罪。西豐縣委辦公室所謂的,“閆書記的司機自行去找小招貼,花了300元錢辦了個假武警牌照”即使屬實,則涉嫌成立買賣、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那麼,縣委書記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回答是肯定的。
若司機是受縣委書記指使而去購買假軍車牌,則縣委書記屬於教唆犯,一般都按主犯處理;若縣委書記明知自己的司機違法使用假軍車牌,而不去制止(閆書記有義務去制止、能夠制止而未制止),則成立間接故意的不作為犯罪,兩者依然成立共同犯罪。
可見,閆書記的“臨時工司機”絕不能“嚴厲批評”或者一辭了事;閆書記本人也不能“向市委彙報工作,承認錯誤”那麼簡單。
縣委書記不僅不向司法機關要求查處當地偽造軍車牌之嚴重犯罪行為,還指使或者縱容自己的工作人員去購買、使用假軍車牌;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應當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範疇。
希望,當地司法機關儘快介入本案。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西豐縣委書記使用套牌車顯然不只是違紀這麼簡單,而是涉嫌違法,必須由司法機關來調查究責。(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