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恩將仇報”方能救贖“見義勇為”

時間:2013-02-27 15:42   來源:檢察日報

  《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近日將提交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審,其提出“誰主張,誰舉證”,為好心救人者“保駕護航”的立法思路在公示時就受到了各界矚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為了弘揚助人為樂的美德,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遏制恩將仇報的道德滑坡現象發生,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2月25日《廣州日報》)。

  “老人跌倒了,千萬別去扶”,曾經是頗為流行的社會怪象。究其原因,不只緣于部分國人的良知泯滅和道德滑坡,也有被救助者恩將仇報、反咬一口的致命打壓。“好心沒好報”成為見義勇為者最現實的心有餘悸。《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草案)》提出“誰主張,誰舉證”和“救助者無過錯推定”等立法原則,無疑是對恩將仇報行為的司法限制,自然也是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駕護航。

  在現實生活中,救助人可能遭遇的“恩將仇報”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被救助人將其遇到的險情歸咎於救助人的不當行為,要求救助人承擔侵權責任;二是被救助人指責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失當,加重了被救助人的傷害或造成救助不成功的後果,要求救助人承擔救助不當的賠償責任。但由於救助行為的事發突然和難以取證,救助人常常面臨有苦難言、有理難辯的尷尬窘境,而面對各執一詞、難以厘清的“糊塗案”,司法部門往往基於同情傷者和息事寧人的“和事”考量,不分青紅皂白地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裁決。豈知這種模糊責任的妄下結論,勢必導致救助者寒心、反誣者竊喜、向善者止步的負面效應。

  應該説,在沒有錄影監控和他人目擊的情況下,一對一的施救行為的確難覓證據、難辨真偽。但按照人們的思維常理,如果不是囿于難以逃脫,真正不負責任的肇事者往往會選擇在第一時間逃逸,鮮有以攻為守、佯裝救助的“陰謀論”者。對救助者作“無過錯”推定,就是首先把救助行為置於“善意”的基本預期,這不僅契合人們救助無理由、扶危無商量的性善本能,也有利於見義勇為、樂善好施的正能量傳播。而戳穿佯裝救助的“陰謀論”,則需要被救助者的證據指控。從這個意義上説,“誰主張,誰舉證”的認定原則,符合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理事原則,更有助於對積極向善風尚的助推與引領。

  當然,力挺見義勇為,遏制恩將仇報還有賴於見證者的仗義執言。事實上,很多時候的救助爭議並不乏圍觀者,但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保考量,人們並不情願出面作證。證據難覓不僅嚴重制約了司法部門的公正辦案,也不利於對見義勇為者的排憂解難,更無助於對恩將仇報的打壓懲戒。從伸張正義、懲惡揚善的角度解讀,“鼓勵作證”和“好人免責”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制意義和導向作用。恩將仇報惡行心存忌憚之時,便是見義勇為救贖暢行之日。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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