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設立8個處置不合格黨員的試點單位,有的便把陳情、拆遷這些社會矛盾的熱點問題,納入“不合格黨員”標準的管理範疇。
比如,東莞寮步鎮規定,黨員“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陳情”,“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在徵地拆遷中,不配合工作、阻礙工作的開展”將“一票否決”,被勸退或除名。清遠縣禾雲鎮則將“煽動或參與集體陳情和越級陳情,組織群眾鬧事、非法集會,造成不良影響”作為“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之一。
這樣的規定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些基層治理者期待“援引”黨內的黨員管理規則,來約束黨員在社會上的利益糾紛中的行為。應當説這種用心反映出這些基層治理者在解決陳情、拆遷等問題上的心理焦慮,但如果對這種“援引”缺乏明晰的理念和邊界認知,結果必然也會事與願違。
大約在一個月前,針對“少數黨員理想信念動搖、宗旨意識淡薄、組織紀律不強,甚至思想蛻變、腐化墮落”等,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強化黨員管理,“及時處置不合格黨員”。儘管會議並未明確“不合格黨員”的標準和內涵,但從上述會議的針對性看,黨員在陳情、拆遷中的有關行為,不是處置的對象,至少也不是主要對象。惟一可“擦邊”的,“組織紀律不強”而已,那麼,黨員在陳情和拆遷糾紛中的有關行為是否算呢?
事實上,信訪是公民的權利,同樣也是黨員的權利。沒有哪一條規定,認為集體陳情、越級陳情就是違法。非法陳情有特定的範疇和指向,不能和正常陳情“一鍋燴”。此前全國信訪局長會議即提出,堅決糾正一切“攔卡堵截”正常陳情群眾的錯誤做法。
也許有人説,對黨員的要求要比普通公民的要求嚴格。那麼,《黨章》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呢?《黨章》第四條“黨員權利”有關款項規定:“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從中,讀不出黨員集體陳情、越級陳情不應該的意思。
另外,需要明晰的是,有些政府部門的具體政策、規定,比如有的徵地拆遷,並不是當地黨委的決議,也就不適用《黨章》或有關黨員管理標準。同時,即使處置不合格的黨員有依據,也僅限于黨員本人,並不擴及黨員的家屬。沒有哪一項規定,允許株連及黨員家屬,“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規定顯然是一種“泛黨員化”管理,是亂彈琴。
強化黨員管理是新形勢下的重要課題,但只有準確把握法治精神,順應時代要求,才會有正確的管理行為,好經切不可念歪。(金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