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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要求涉身公共事件的官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利用微博等方式站出來自證清白,應該成為“規定動作”。原因很簡單,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自證清白”的程式就會從“可有可無”的隨意,變為“非如此不可”的必須;而且,只要官員認為自己足夠清白,不是周久耕那樣的反面典型,那麼也就沒必要遮遮掩掩。更為重要的是,官員自證清白之後,必須接受公眾“再質疑”的檢驗,更能成為相關方面後繼調查的證據——自證時閃爍其詞的回避、曖昧含混的撒謊,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公共事件中,輿論和公眾對涉身其中的官員追問和質疑,很多時候都被視為“花絮”,但事實上,這些“後遺症”有時候甚至比引起關注的公共事件本身更能産生巨大的震動,導致深遠的影響。因為,只要通過嚴謹細緻的調查,一般的公共事件在時間限度內,均能給出契合事實的結論。而無解的針對官員的追問,貌似能用“拖延戰術”矇混過關,但無數的案例告訴我們,公眾在這些事上往往有著超群的記憶力,並且有著足夠強大的韌勁與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