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警總隊在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基礎上,新制定了26項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和其罰款標準,新規從8月1日起實施。其中,車輛所有人用拼裝機動車接送學生,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都將受到高達8萬元的罰款。 (8月9日 《廈門商報》)
校車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確保校車安全,除了學校的憂患意識和校車司機駕駛時的一絲不茍,再就是交通管理部門的有力監管了。看到福建省交警總隊新制定的26項校車交通違法行為,和相應的罰款數額標準,筆者興奮中又有一絲隱憂:嚴管校車,交警同志別老盯著罰款。
制定新的校車新的規章制度,其初衷無疑是為了呵護我們的校車安全。不過,我們擔憂的是,基層的交警能不折不扣地執行嗎?最重要的是,他們是否會故意扭曲新的規章制度,搞釣魚式執法?一旦搞釣魚式執法,他們眼裏看到的不是校車的安全,而是罰款。這樣一來,他們是不去深入到每一所學校、幼兒園,認真宣講新的校車交通違法行為,仔細核查校車及司機的各項安全措施,而是給校車方造成“只打雷不下雨”的假像,在路上打伏擊,就不厚道了。
不厚道倒也罷了,還可能誤事。倘若不做好大力宣傳,不深入到具體的學校,那麼校車一方或許就認識不到問題的嚴重性,懷著僥倖心理出車,而一旦在路上看到交警,恐慌心理是很顯然的。這樣的狀況下,忙著出錯亂中出錯,發生人為的交通事故的幾率就大增。因此,監管部門最好的措施還是服務到府,把危險因素消失在萌芽狀態。儘管這樣做的罰款收入少了,但校車安全了,這是孩子之福,家庭之福,學校之福,社會之福啊!
以上的推測,未免有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權做一種善意的提醒,望警方共勉。(黃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