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鎮政府“諮詢”問題,時至中午飯點,農婦黃滿雲和另外25位村民進入鎮政府食堂,花錢吃了一頓飯。當鎮政府工作人員來吃時,飯菜就沒有多少了。事後,派出所以“帶頭將鎮政府食堂飯搶光,導致政府工作人員午飯沒有飯菜,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為由,將黃滿雲行政拘留15天。(6月29日《華西都市報》)
一頓“官飯”換來15天牢飯,這個教訓太深刻。農婦黃滿雲可能已悔青了腸子,都是嘴饞惹的禍,什麼地方不好吃飯,偏偏去跟官員們“搶食”,自找難看。
前車之覆就擺在面前,但人們忍不住還想確認一下,官員的午餐是否當真動不得。事實是,查遍各類法律規章制度,都沒有與此相關的內容。法無禁止即可為,看來吃政府食堂的飯並不是什麼罪過。想想也是,幹部下鄉可以吃農家飯、睡農家炕,村民去鎮政府辦事偶爾嘗一下“官飯”的味道,亦無不可。若以此治人的罪,真就應了那句古話: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名不正則言不順。或許知道理虧,當地懲辦黃滿雲時拐了個彎,以“搶光”鎮政府食堂的飯為引子,導出了嚴重影響政府正常秩序的果。如此,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便理由充分,底氣十足。
只是,這背後的邏輯很有問題。首先,“搶光”一詞有欲加之罪的味道。搶是一種亂哄哄的行為,26個人一起搶飯,就近乎于騷亂了。可食堂師傅證明,黃滿雲事先已來商量過就餐事宜,領村民來吃飯時也沒有發生哄搶行為,並於事後付賬。歸結起來,這是一次你情我願的買賣,市場經濟下每天都在發生的瑣事,與“搶”八竿子都打不著。即便鎮政府食堂不對外營業,該追究的也不是村民,而是食堂老闆。
其次,食堂飯菜不夠了,與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並無必然聯繫。如今已非饑荒年代,市場上的食品琳瑯滿目,吃不上食堂的飯,完全可以去外面飯館解決,不可能餓肚子。工作人員餓不著肚子,就可以正常上班,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就無從談起。
既然懲辦黃滿雲根本沒有正當理由,那也就只剩下不正當的理由了。在某些地方官員那兒,“與百姓打成一片”不過是口頭語,他們非但不會與百姓打成一片,反而總想著脫離群眾、遠離群眾,尤其對待信訪群眾,能驅則驅,能避則避,眼不見為凈。大群村民來“諮詢”問題本來就讓人惱火,居然還吃光了食堂的飯菜,簡直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是,扣個罪名,給點顏色,讓他們知道點“尊卑之序”,以後放老實點。
不知道黃滿雲吃的這頓“官飯”品出了什麼滋味,是美味,是苦味,還是五味雜陳?人們不得而知,但通過鎮政府的表現,可以聞到十足的官僚味,高高在上,不可冒犯,與百姓心目中期待的“泥土味”和人情味相去甚遠。(徐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