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6月19日報道,目前全國已有10個省份發佈了2012年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其基準線大多在14%左右。企業工資指導線只是企業決定工資的參照係,並沒有強制性,但可作為工資集體協商依據。
於是,有人發問,既然沒有約束力和強制性,那麼發佈這一工資指導線有何意義呢?換言之,既然要發佈企業工資指導線,就應該有強制力,否則豈非擺設?其實,發佈不具約束力和強制性的工資指導線並不是沒有意義,而是符合當前經濟發展實際的現實之舉。
儘管在當前國家經濟體制條件下,建立職工收入正常增長機制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但是政府相關部門也不能過多干預企業經營行為。職工日常的工資和收入增幅,應該在市場規則下,根據企業經營情況決定。建立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指導線,由企業自主決定職工工資水準,對於企業實現靈活經營、建立職工可持續工資增長機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如果一個企業盈利豐厚,但由於老闆不願給職工增長工資,那麼企業職工就可以聯合起來根據工資指導線和老闆討價還價協商工資。在協商過程中,職工靠個人爭取利益顯得勢單力薄,勢必會借助集體組織,比如工會等,這樣工會的作用就能充分發揮。同時,在職工協商過程中,法律和法規是職工的“尚方寶劍”,在協商實踐中一些法律法規中的不合理不健全因素也會暴露出來,對修訂法律法規積累經驗和案例。
説實話,在維護職工權益、提高職工工資水準等方面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也不少,但是實際中落實的情況並不理想。特別是工資增長方面的制度,政府出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再多,可是企業經營情況不好,沒有利潤支撐法律規定的增長幅度,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落實。與其讓法律法規流於形式,不如建立不具約束力,但能夠讓職工依據的指導線,以讓職工在市場經濟規則下和企業協商談判,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