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人力和社會保障部表態稱,將適時提出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建議。這一消息在全國引起了廣泛的議論。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現實情況是,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遠遠低於退休之後生活的年限。比如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20年,可是退休之後生活30年,在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高於通貨膨脹率的情況下,職工退休20年後可能將面臨沒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窘境。這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而是幾乎所有老齡化國家都面臨的共同問題。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通過延長退休年齡,來解決養老金不足的問題。
延長退休年齡帶來的問題是,整個社會可能將無法騰出大量的就業崗位讓年輕人就業。西方一些國家在推遲退休年齡的改革過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社會代價。持續不斷的抗議遊行,以及一些工會組織發起的消極怠工行動,不僅讓社會治安十分混亂,也讓企業的勞動效率越來越低。
不過,在找到其他替代方案之前,政府似乎只能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方式。再有的,就是提出彈性退休解決方案,在充分尊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凡是有勞動能力並且同意延長工作年限的職工,可以申請延長工作時間。這種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退休養老金繳納不足的缺口,同時也可以充分照顧到個體差異,從而減少退休制度改革所帶來的社會震蕩。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起步晚,負擔重,繳費少,缺口大。改革開放之後由於實行有差別的退休養老制度,不同職業群體提取養老金的政策完全不同,導致養老包袱十分沉重。由於長期實行低工資制度,職工不可能繳納太多的養老保險金,通貨膨脹又高,不少地方出現了寅吃卯糧、入不敷出的現象。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一方面是政府加大財政投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另一方面則是要實行靈活的退休養老制度,讓那些具有繼續勞動的能力,並且願意為社會服務的職工在就業崗位上創造更多的財富。
必須看到,退休養老保險根本涉及到的是一個國家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的基礎建設問題。如果只是在退休的年齡上做文章,而沒有考慮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的完善問題,考慮到增加就業崗位的問題,那麼,在討論的過程中必然會導致意見分裂,引發越來越多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