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國務院法制辦8日出臺《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企業在保障正常生産運營情況下,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應保證勞動者享受不少於20分鐘工間休息,而工間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5月9日《新京報》)
從8小時工作制、帶薪休假制、協調工資制,再到工間休息制,一個又一個的新概念讓我們看到了進步。但或許是因為之前帶薪體假等制度執行的不盡如人意,工間休息制再次讓人擔心,這會不會只是“看起來很美”?
這樣的擔心不是多餘的。工資薪酬大致可以分為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而這也對應了兩種性質的勞動者。對於那些計時工資的人,比如説機關事業單位,每天工作時間大致是固定的,工間休息更多是一個確保實行的問題。但對於計件工資的人來説,比如工廠那些低端産業鏈工人,他們是做多少拿多少,收入常常是通過加班實現的。在能不能保證工間休息之外,還有一個問題是,他們休息的是自己的時間,減少的是自己的收入。制度福利一旦影響到收入,常會遭至民意反彈,那些本來收入就不高的計件制産業工人,恐怕未必歡迎工間休息。
在現實中,由於用人單位的過於強勢,勞動者的休息權常常得不到保障。工間休息的初衷,應該是盡一步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體現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工間休息能否得到實施,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自覺和勞動者的自願,體現在用人單位能不能做到自覺地安排工間休息時間,勞動者願不願意從崗位上站起來“拍拍手啊跺跺腳,做做深呼吸”。用人單位的自覺意識,必須經由制度保證,也就是説,要有一個強制力量,迫使用人單位不實施工間休息制度不行。勞動者的自願意識,同樣得由制度來保證,也就是説,要保證勞動者的收入不因工間休息而減少。對於那些因為工作需要不能實現工間休息的勞動者,應該算其加班,給予額外補償。
在一個勞動法規得到有效執行,勞動者保護意識充分彰顯的空間裏,或許不必過分強調配套制度的作用。但現實不是“理想國”,想想看,有時候連一些勞動者的正常休息、帶薪休假都不能保證,工間休息又怎麼可能自動實現?恐怕沒有誰會純潔得以為用人單位“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會自動實現道德回歸,這時候的樂觀,只能是徒增笑耳。不安排工間休息的用人單位,如何加強約束;保證不了工間休息的勞動者,如何給予補償,這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
概念進步也是一種進步,但並不代表實質進步,而是要為其服務的。我們希望有越來越多“工間休息”這樣的的好事出現,但過去的經驗“明月高懸”,越是好事越是要“多磨”。帶薪休假制如此,協調工資制如此,工間休息制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