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江都市日前召開的城管工作年度總結會上,城管隊員臧斌獲“特別委屈獎”。該隊員在9月4日處理一次佔道經營時,遭攤主辱罵並被攤主撕破衣服,但相持三個多小時,他始終堅持説服教育,罵不還口、打不還手。(12月30日《南方日報》)
受了委屈,還能得獎!這是真的,不過不是所有人都能有此福氣,這也不是江都市的首創,而是各地城管普遍使用的“激勵機制”。這個想法是好的,用獎勵尤其是物質獎勵的形式來倡導城管同志們和顏悅色地對待攤販,構建和諧的“管販”關係。想法雖好,但出發點卻不對,他們從根本上把自己定位為“管理者”而不是“服務者”,他們從內心認為,有一部分攤販是難於管理的,這也就導致“委屈獎”只能是一齣自娛自樂的鬧劇。
首先,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執法,是城管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設立“委屈獎”從另一個角度來説,就是默認野蠻執法是合適的。這就形成了這樣一個怪圈:按職業要求工作,獎勵;不遵守職業要求,不處罰。説實話,大部分城管人員根本不會把那幾百元的獎勵放在眼中,隨便沒收幾個攤子就來了,又可以趾高氣昂、吆三喝四、耀武揚威。城管“委屈獎”已經出現好幾年了,也沒聽説有哪些地方的城管和攤販“魚水一家親”,反而是各種野蠻執法的案例被頻頻曝光。這也就説明,城管“委屈獎”只是城管內部的自娛自樂,而無助於提高執法效能。
其次,城管“委屈獎”還催生了“受委屈”這件事的三六九等,讓人們愈發的不平。城管做好本職工作,受了委屈有獎;小販四處奔波養家糊口,被城管掀了攤子,活該。還有近日的一條新聞:昆明一警察被城管打斷了腿,城管方的解釋説是警察同志先動手的,不過他們依然去墊付了醫藥費。被城管打的小販也有成百上千了,有幾個獲得醫藥費補償了呢?
第三、最根本的問題是,城管“委屈獎”由誰來“買單”?這裡的“買單”包括精神評價和物質獎勵。新聞中沒有説“特別委屈”的城管隊員有沒有獲得物質獎勵,那麼我們就分兩個方面來探討。如果只是單純的精神獎勵,那麼這個評價應該由誰來做?城管隊員、城管領導還是攤販、商戶?如果有物質獎勵,那麼這筆錢由誰來出?納稅人還是個人或企業的捐助?我想多半會來自納稅人,如果這個假設成立,那麼這筆物質獎勵裏面,也有讓該隊員“特別委屈”的攤主的一部分。也就是説,攤主讓該隊員受了“委屈”,卻也做出了一定的補償。那麼小販們受的委屈,有誰來補償呢?
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城管人員是會遭遇一些粗暴行為,但這並不是他們野蠻執法的理由,也不是他們領“特別委屈獎”的理由。與攤販們相比,誰受得委屈更多,是顯而易見的。要知道,攤販們不是影響市容的“罪魁禍首”,他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是納稅人,他們有生存的權利,而不是天天被驅逐。城管應該做的從根本上轉變思路,從管理者向服務者轉變,幫助攤販們文明、安全擺攤,在“民生”和“市容”之間尋找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