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28日福建消息 日前,福建省科技廳出臺《福建省閩臺科技合作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辦法》,申報合作基地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在閩註冊5年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含其內設機構)、科研機構和企業;二是與臺灣地區相關組織機構在聯合研發、技術轉移、産業化示範和科技交流等方面開展長期合作,並保持密切合作關係;三是具有對臺科技合作與交流的專業工作團隊;四是有穩定的資金持續支援開展對臺科技交流合作工作,對企業申報合作基地的,其上一年度投入的科技經費需佔銷售額1%以上;五是近5年內至少承擔2項省級以上科研項目,其中至少有1項以上是對臺科技合作計劃項目。
合作基地採取扶優淘劣的管理機制,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省科技廳將其納入合作基地建設計劃管理,建設期3年。(台灣網、福建省臺辦聯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