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官方三十日公佈陸資來臺許可辦法,第一階段將開放一百項。
根據臺灣“經濟部”向記者提供的文本,第三次“陳江會談”于四月底達成相關共識,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經濟部”擬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三十日起生效實施,並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許可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採“事前許可制”;設定“嚴謹管理門檻”,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三成,或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陸企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訂定“防禦條款”;建立“後續查核機制”。
至於開放來臺投資項目,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並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開放項目,“行政院”已于六月二十九日核定,“經濟部”正進行發佈作業,同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第一階段開放項目共一百項。其中製造業開放六十四項,包括汽車、紡織、橡膠製品、塑膠製品業等,佔臺灣製造業細項二百一十二項的三成;晶圓、TFT-LCD等暫不開放。
服務業部分,開放二十五項,佔臺灣加入WTO承諾開放服務行業一百一十三項的二成二;經轉換成臺灣行業標準分類,共計開放服務業細項一百一十七項,佔總體服務業細項的三成六,包括批發業、零售業、大陸籍業者來臺設立船舶運送及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等。律師、會計師、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則暫緩開放。
公共建設部分,開放十一項,佔相關類別分類八十一項的一成四。開放陸資以民間參與方式進行投資,但對於公共工程,其承攬部分暫不開放。首階段開放項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並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港埠及其設施”明訂陸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資總額下限;其他則為“觀光及遊憩重大設備”。
“經濟部”的文本稱,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還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臺的停留、就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産等,有關主管機關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
文本指出,截至今年五月,臺灣累計核準赴大陸投資金額已逾七百七十一億美元;開放陸資來臺,有助於兩岸優勢互補、互利雙贏。
三十日下午,臺“經濟部”在此間舉行記者會,“政務次長”鄧振中等人就陸資來臺作出説明。數十名記者到場採訪、提問。(記者 董會峰 劉舒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