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經濟主管部門公佈陸資來臺投資兩項辦法及第一階段開放投資項目,自30日起生效,立即開始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在臺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申請。
據“中央社”報道,臺“經濟部政務次長”鄧振中30日下午4時召開“開放陸資來臺説明記者會”,正式公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兩項辦法均自30日起生效實施,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申請案。
依許可辦法,陸資來臺投資政策具有採事先許可制、嚴謹管理門坎、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訂定防禦條款、建立後續查核機制等五大原則。
其中,陸資經由第三地投資事業來臺投資,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即視同陸資,適用陸資投資許可辦法。
大陸企業來臺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若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
投資人若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不得來臺投資。
例如油、電、水等在經濟上具獨佔、寡佔或壟斷性地位的産業,或者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安”,或對島內經濟發展、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當局得禁止陸資投資。
為加強資金透過第三地公司來臺投資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投資人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每年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並有接受檢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