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出口陷窘局 輸歐紡織品監控解困局

時間:2007-12-05 10:2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商務部外貿司負責人昨天表示,《2008年部分輸歐盟紡織品監控辦法》的出臺是為了給企業創造一個可預見的、穩定的貿易環境,避免2005年貿易摩擦加劇導致“客戶不敢下單、企業不敢接單”的困局重現。《辦法》規定了企業經營資質的相關門檻問題,這位負責人同時認為,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和相關産品對歐出口額合計不低於1萬美元的硬性要求其實並不算高,目前大多數紡織品出口企業達到了這個標準。

    中歐雙方于2005年6月簽署了中歐紡織品貿易備忘錄,其有效期到2008年底,其中紡織品雙邊數量管理于2007年年底結束。從2008年起,取而代之的將是《2008年部分輸歐盟紡織品監控辦法》,中歐雙方將通過許可證管理施行監測,沒有數量限制。

    “由於歐方承諾2008年年底前克制使用242條款(紡織品特別限制措施),但並未徹底棄用,2008年我紡織品出口仍受到該條款的影響。”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協議産品在歐盟進口市場所佔份額已提高至23%,但如果雙邊數量管理取消,歐盟進口商將可能大幅增加在中國的訂單,我紡織品對歐出口有可能快速增長。“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如歐方依據242條款或者採取其他貿易救濟措施限制我紡織品出口,我整體貿易環境將受到影響,出口企業的實際利益將受到損害。”

    這位負責人表示,資質標準涉及三方面。首先,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和相關産品對歐出口額合計不低於1萬美元。其次,要求經營企業必須是一般納稅人,將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排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可能出現的低價競銷問題。第三,要求企業在智慧財産權、環境保護方面連續三年沒有違規行為,並嚴格遵守勞動保障、稅務等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這位負責人提醒,在出口許可證的使用上,企業首先要改變觀念、按實際業務需要申領。如企業盲目申領許可證,一方面,如果無法使用或使用率不高,企業將可能受到停發許可證的嚴厲處罰;另一方面,監控體系下的出口量虛高,使得平穩的中歐紡織品貿易環境受損,進而影響企業的長遠利益。其次,企業要隨時關注許可證的狀態。“企業如不跟蹤申領許可證的使用情況,可能導致進口商無法換領進口許可證,進而影響貨物進入歐盟市場。”(辜璟)
編輯: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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